行政赔偿标准的范围问题是什么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律师费是否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您好: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只包括必要的损失,比如医疗费、住院费、伤残鉴定费、财物毁坏赔偿等,涉及到企业的包括必要支出的水电费、租金、看守费等。至于律师费,您可以主张申请,是否予以赔偿要看法院的裁判,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费会赔偿,大部分则是不予赔偿的。不过,法律规定律师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所以您可以申请由败诉方承担您的律师费。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总的来说,在我国现阶段的关于行政诉讼赔偿的案件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关于律师费处理的具体法律规定的,所以基本上来讲,律师费不会算在赔偿范围之类。但是这也并不妨碍您提出诉讼请求,同时也请您注意诉讼费用,合理地做出判断。另外我也可以告诉您在我国,目前法院会明确支持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大体是两类:
1、双方约定的情形
在合同纠纷案件,或者在非合同纠纷、但原被告之间曾订立过与案件争议相关的文书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双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那么在起诉或仲裁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胜诉方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这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拟定这样的文书内容时,相应条款必须明确写明是“律师费”,而不以“法律费用”、“其他费用”、“合理费用”等一言概之,因为如此笼统的约定,在法律上均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法院对这类约定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若协议中没有明确是“律师费”,法院判决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往往是不作处理的。
2、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中,总共有九类,分别是: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2)著作权侵权案件;
(3)商标侵权案件;
(4) 专利侵权案件;
(5)不正当竞争案件;
(6)担保权诉讼案件;
(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8)法律援助案件;
(9) 仲裁案件。
以上就是对您的问题的简要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期待您能够关注解梵,成为解梵的粉丝,以后遇见什么法律问题,也欢迎您向我们咨询,谢谢。
行政赔偿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标准一般是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行政赔偿数额有异议如何处理?
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接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接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不服或逾期(2个月)不决定的,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仍然不服,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
1、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第二十五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第三十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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