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将征地补偿款强行打给村民,是合法的吗,补偿还能提高吗?

法律百科 2025-08-2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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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村民未领到征地补偿款,开发商圈墙,村民推倒围墙,违法吗?
  2. 私营企业征用集体土地对农民补偿款乡镇用后,逐年给农民补偿合法?
  3. 村委会签定村民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呢?
  4. 户籍被迁,是否影响村民土地征地补偿款获得?

村民未领到征地补偿款,开发商圈墙,村民推倒围墙,违法吗?

笔者曾从事过征地工作,加之老家已才征地不久,特结合当地情况作答。

这里涉及一个是否正式交地的问题。若集体经济组织已与正式交地,履行了交地手续,村民已无权利再去采取破坏征地红线界限处的围墙等措施,以达到个人的目的。

征地中的正式交地,就是政府已与集体经济组织达成了土地补偿协议,对所征收的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及补偿总额及对公支付方式都按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公示,并正式履行了交地手续。一般说来,在履行交地手续且征地补偿划拨到集体账户后,就会开展征地红线内的青苗清除及围墙修建工作,对于征地补偿款一时不能全部到位的,也会事先协商好征地补偿款的支付期限问题,而且这一种政府征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情况一般说来很难发生(试想,哪一级为无知到征地补偿款都未筹措好就始征地,岂不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因个别村民的要求未满足而导致征地补偿款未从集体组织分发到个人或个别村民为满足个人要求而私自组织人员推倒征地红线界限处的围墙,是严厉打击的行为。

这里就可能存在两种情况,而且极易发生,一是政府划拨到集体组织的补偿款早已到位,但集体组织里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老是分不下去而在集体组织账户上“沉睡”(笔者这里半年能分到各户的算快的,一年多都未分下去的也有),于是一些为达到个人目的(无地人员要多分补偿、空挂户想分补偿等),就以未领到征地补偿款为由干扰施工单位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二是绝大部分被征地农户已领取征地补偿款,但个别农户也以要满足其个人的其他要求(比如要求多领补偿的,要多占征地社保名额的,想强揽施工项目的),拒绝领取补偿款,并干扰施工单位或采取其他过激行为。

私营企业征用集体土地对农民补偿款乡镇用后,逐年给农民补偿合法?

私营企业征用集体土地给农民的补偿款被乡镇占用,逐年给农民补偿,不合法。首先,集体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应该直接发给农民,乡镇占用农民的补偿款就是不合法的。其次占用之后如何再补偿给农民,应该根据农民的个人意愿签订合同,采取一次性还是逐年补偿应该由农民自主选择

村委会签定村民征地补偿协议是否合法呢?

村委会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子里的集体土地行使所有权,当然可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当然是合法的了。换一句话说,村委会没权签,那由谁签呢?!但是,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征地的时候也必须到场确认签字。这个,村委会不能代替。

简单说说征地程序吧。农村征地:

第一,要发布公告。由国土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第二,听证,征求意见。国土局会同乡镇政府,征询村委会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要协调解决。 村委会或村民有异议的,国土局或乡镇政府,应告知被征地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实地调查。国土局会同村委会和被征地农民、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局工作人员和村委会、被征地农民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第四,作出决议并公示。村委会就征地协议主要内容,按照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议等民主议事程序作出决议。村委会作为被征收主体的,签订协议后,村委会应当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村委会没有权利代签村民征地补偿协议?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补偿协议由确权后的土地承包人协商解决?村委会没有资格和权利签字和代签协议的法定程序?

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各种法律规定都没有规定村委会代签村民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委托也不行因为有他们的亲属儿女才有资格委托法律规定的资格?

村委会这种代签农民确权后补偿协议严重违法并触犯法律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我们是法治国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行为挑战法律践踏法律?否则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承诺就是空谈?村民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维权权利?希望媒体人,中纪委和省市县纪委主动严查这样的违法行为?村民有权向中纪委举报这样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纪委举报电话号码是010一12388〉!希望媒体焦点访谈跟宗报道进行媒体监督权利?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网友积极叁与共同关注这样的违法丑恶行为?法治国家就应该如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过法律的特权村委会也不能里外?省市县纪监检察更要立行监督权查出权的义务和职责?不作为也要零容忍?追责问责不可缺失?谢谢邀请谢谢大家!

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农民能否顺利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主要由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来决定。实际中一些地方的补偿安置方案是由村委会的干部直接拿出来供被征地农民查阅的,该怎么补、拿到手多少有时也是村委会的干部直接说了算。那么被征收农民可能要问了,这么重要的补偿安置方案,村委会能直接“说了算”吗?我能直接跟村委会签补偿协议吗?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另外,《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7、8条也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其内容作了明文规定。被征地农民如果对方案有不同意见则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当地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会并根据意见对方案作合理合法的修改

也就是说,这份关乎被征地农民补偿权益的方案,是由县级以上国土局拟订、实施,由县级以上政府审核批准的。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这一步骤中所处的法律地位与被征地农民是相类似的,反而应当是提意见、要求听证。村委会完全不具备制定这样的方案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在实践中,村委会可以代表征收方与村民签协议吗?这个需要分情况分析:

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如果是村委会拿着署名甲方是村委会的拆迁补偿协议让你签字,一定不要轻易签字,先要弄清楚是不是有征收方的合法委托;再者,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村委会代替签字了,这些都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早咨询拆迁律师,并委托拆迁律师的帮助,及早提起维权诉讼。

回答,村委会签订农民征地补偿协议,村委会没有权力,别说召开村民大会,用村民治自都没有这个权威,村委会是最基层,属于集体性质,村干部属于半工半农,他们的工作重点是执行上级政策,布置的工作不折不扣来完成,村委会有权力土地出租,必须签订协议,只有这项权力,但是征地补偿这块村委会更没有权力,别说村委会,乡镇都没有这个权力,土地的征收只有县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有批文,文件多少号,批转到镇,镇转发到村才能实施征地权,这是属于即合理又合法,(村级没有权力征地)。

户籍被迁,是否影响村民土地征地补偿款获得?

农民对土地是生命之源泉,是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自从承包林权证发放到户后,各村各户的标致都通过了卫星的定位注明得一清二楚,这一切都存入电脑档案,任何今后的纠纷都只有卫星的定位档案存入电脑来的公平公正的判决。同时也为我们农民今后的征地吃了定心丸,至于户籍的迁出比方是:你是海南人但出嫁到大陆去,但你原地方户口不移,并且你男方跟随女方在本地区承包土地种植等长期在女方生活,那么土地被征用后,同样可以获得乡村的平等待遇,该赔偿多少同样不会少你一分,肯定是国家对勤劳农民的分享,法律所规定的,我本人简单说这么多吧,希望大家共同阅读,参考来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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