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百科 2025-09-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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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2.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前置的情?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暂停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1. 保全性措施:如果行政行为对申请人造成了严重影响或损害,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性措施,以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保护其权益。

2. 行政行为具有明显违法性:如果行政行为被认为明显违法或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或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可能会决定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

3. 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形:如果行政行为执行期间存在紧急情况,可能会暂停行政行为的执行,以保护生命、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重要利益。

请注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制度可能略有不同,详细的情况和程序请参考当地的行政法律规定,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处罚吗

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行政复议期间,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并被受理,那么行政机关必须暂停执行该行政行为,直到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此外,如果当事人提出了行政诉讼并被受理,也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暂停执行行政行为,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行政复议前置的情?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

1.法律规定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机关规定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的案件;

3.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诉讼程序中,原则上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前置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减轻法院工作负担,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行政行为产生后,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异议,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获得复议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行政许可类:对于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先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处罚类:对于行政处罚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先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行政强制类:对于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拆除等),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需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如要求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争议。

4. 行政征收类: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征地拆迁等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向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在行政行为引起争议时,行政复议前置是一个必须遵循的程序,当事人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否则将会影响争议解决的效果。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情形包括:

1)对于不服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于不服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对于不服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4)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征收、征用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在这些情形下,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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