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现状怎么写)
- 劳动合同能在网上签吗?有没有法律效力的?
-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签好的劳动合同,那么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 电子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 什么法律规定实习生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
- 劳动合同有某条不合理的话,签了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能在网上签吗?有没有法律效力的?
劳动者跟公司签订了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签好的劳动合同,那么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劳动合法》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知道你说的承担责任是什么意思?你是说用人单位与你签了合同后不把合同文本的另一份交给你是吗?
现实生活中,确实是有那么一些用人单位这样做过。笔者当年就曾经历过。表面上看,他们帐好像算的很精,其实他们是精明过头了,就像掩耳盗铃!
我国劳动合同法里写得清清楚楚,企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如果你不想离开这间企业,那你就保存好所有的与这家企业有关的资料,比如工牌、工资单、工作服等。一旦有事情发生,你就可以拿出这些东西来证明你是该企业的员工,从而依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上述意见,供你参考。
谢邀。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将签好的劳动合同给一份给劳动者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单位管理规范,入司后在试用期就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般都会在签字盖章后的第一时间返还一份劳动合同给劳动者。
而对于一些管理不规范的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时,大多都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希望以此使劳动者在维护其权益时缺乏依据。但《劳动合同法》对这一块有明确的规定。
1、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盖章生效后的劳动合同,单位必须返还一份给劳动者。
2、未将劳动合同文本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1)为将劳动合同给一份给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意味着劳动者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才会介入。
(2)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及将文本交付劳动者,劳动者在接到劳动合同文本后,才可以通过文本知道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自己的权利义务,也才可以清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与用人单位达成的有关其权益的相关条款是否真的写入了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应负法律责任的规定,弥补了以往法律法规的不足,为劳动者维护其权益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电子版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版的劳动合同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实质上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数据电子版的合同具有与传统纸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则数据电子版的劳动合同也应具有与传统纸质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电子版劳动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那么它就与传统纸质形式劳动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是有效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包含多种可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非仅限纸质形式一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劳动合同即采用电子数据交换(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电子证据。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只要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约定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标准以及可靠的电子签名要求和效力,该份电子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根据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什么法律规定实习生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
在我国相关的实习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相应的劳动法律效力。
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劳动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只要当事人双方签字的,我国的劳动法律就对这类劳动人群进行相应的保护,相关的劳动者就可以对自身的法律权益进行相应的维护。
劳动合同有某条不合理的话,签了是否有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认为有某些条款不合理的,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有不合理条款的劳动合同,违法的条款无效,其他有效的条款继续合法有效。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