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民事诉讼法,证人不出庭证言是否有效?
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案件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证,以便核实和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证人证言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不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无法接受法庭质证,则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会大大减弱。
1.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2.证人除身体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原因以及其它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形,经法庭准许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的,按照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证据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的法律工作者给委托人出主意说,证人远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的,可以公证该证人证言,当做在法庭上举证时出示的证据。应当说,公证只是对于相应的证言予以形式上的证明,对于实质是否真实并不能公证,如刚才所述,该经公证的证人证言不出庭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主意,并不高明。
3.经法庭允许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书面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该证据就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了。
4.即便证人出庭作证,还要看该证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则其证明力较弱、较低,须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印证,若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要看该证人与对方当事人以及委托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质证原理同上述所言。
5.无论是否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还要从其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即证据的“三性”上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对方欲证明事实的内心确信,进而达到法庭不予支持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同时,要看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匹配度”,是否可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可见,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因为案件法律事实的确立、确信需要多方面证据以及证据本身综合判断。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之前的证词就无效了吗?
这个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是民事案件中的证人。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没有出庭作证,仅有书面的证言,法官一般是不会认定证言效力的。
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话,法官无法核实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所以不会认定证据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刑事案件中的证人。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又分两种,一种是控方的证人,另一种是辩方的证人。
在现实情况中,控方的证人一般不会出庭作证,即便不出庭作证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人证言也是有法律效力的,法庭会予以认定。
而辩方的证人基本上和民事案件中差不多,如果没有出庭作证而仅有书面证言,法庭也不会认定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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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的形式目的是在法庭上接受各方诉讼参与人的质询,质询的目的是查明证实‘’证人证言‘’所描述的法律事实,以还原争议事实的客观性。
证人出庭的实质目的则是肯定或否定‘’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参与诉讼的各方对证人的交叉质询,就是利用当面质询来肯定或否定“证人证言”的真伪,让合议庭(审判庭)成员对“证人证言”在案件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及其证明力有一个充分且清晰的判断过程及认识结论。从而实现对‘’证人证言‘’的采信或排除以及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如果该证人的‘’证词‘’是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诉讼对方对该‘’证词‘’持质疑并且有反证证明该“证词”为虚假陈述,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就肯定会影响该份“证人证言”在案件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乃至被排除出案件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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