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基本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缴纳是否合理
企业给员工买社保说只能买非工作地社保是咋回事?
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账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的非医保费用由谁承担?
保险公司的非医保外用药的费用由自己承担原因如下,目前不管是人身保险还是车险中发生的事故导致的,医保外用药保险公司大部分是不赔的,但是特别留意市场上有很多专门针对这种医保外不能赔偿的保险可以赔偿医保外用药,比如说我们的百万医疗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医保用药费应当由三者险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非医保费是指不在医保范畴之内的费用。譬如: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物损,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保报销的范围仅限于医保目录上的药品、检查、治疗方式、标准内的住宿费等,而非医保用药费应当由三者险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非医保费是指不在医保范畴之内的费用。譬如: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物损,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律师费等等。
因工作地和公司不在一个城市,公司委托第三方缴纳社保合法吗?
不合法,在实际用工中,有些企业基于种种原因,存在委托第三方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有的是为了统一管理,降低企业的人力成本,由集团公司旗下的一家公司统一缴纳;有的是为了解决异地工作员工的社保问题,这类情况下往往是企业涉及多个实际用工地,在没有开设分支机构的用工地,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有的单纯是为了钻空子,以降低社保成本,通过委托异地的第三方公司为员工缴纳外省市的社保。
无论是何种原因,这种“代缴社保”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单位和缴费单位均应为“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而在“代缴社保”的情形下,以受托公司的名义为员工缴纳社保,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不一致,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有违社会保险法的初衷,破坏了社会保险的秩序和稳定性。
此外,“代缴社保”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存在很多的隐患和风险。例如,由于用人单位和参保单位不一致,参保单位和劳动者又不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在申领工伤待遇时可能存在无法领取的情况,若劳动者无法从社保获得理赔,势必会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且用人单位确实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若以虚构的劳动关系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将存在记入信用档案、予以行政罚款、甚至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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