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房子在夫妻离婚时怎么分割
男方婚后借全款买房并加女方名,离婚时女方不承认借款,应如何分割?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新婚姻法对于一方借款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要看借款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上,我个人认为这个题里的借款应属共同债务,当然了,如果女方放弃房屋,我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不用女方还债。按照公平原则,没有签字的一方对债务不应承担偿还义务,但可以以夫妻名下全部共同财产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签字人继续偿还。
我来给你详细解答。
一般情况下,房产在婚后购买,债务也在婚后产生的,所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了房产一人一半,债务也是一人一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上述法律中的规定我给你通俗的讲解一下:通常情况下,婚后夫妻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买房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任何一方能证明这个借款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然后这个里面就不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来给你分析一下你的问题,婚后借款购房,离婚时女方不承认借款的问题,首先当初这个借款购房的时候,女方是否知道有借款的情况,如果知道,那这种情况就很明显的女方想不承担债务还想再分一半的房产,这样的话你可以委托个律师想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这个事。如果女方不知道有借款这个情况,这里面的事情就比较的麻烦,不是你凭空说是借款就是借款的,你要证明这个借款的来源,以及借条,还有对方给你转账的记录,如果这些你都确实有证明,那这个借款就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说,你不要怕,委托个律师起诉至法院把,什么情况会怎么判,上面都给你详细的分析了,至于这个女方为什么有不承认借款的情况,以我本人接触的很多类似的这类问题来分析:一般都是借款的买房的时候女方不知情。
对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男方是向谁借的款,有没有相应的证据?如果男方是向亲朋好友借的款,并且签署有借条的情况下,要看该借条上是否记载有女方的姓名,如果女方也是共同借款人,显然该笔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负有偿还责任。
即便该借条上没有女方的签字,但是由于男方所借款项,用于了婚后购买房屋,且该房屋也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么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便借条上没有写女方的名字,但是债务已经被女方所享用,所以该债务应当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女方不承认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果离婚女方仍然需要与男方共同来承担此笔债务的偿还责任。
房产在婚后购买,债务也在婚后产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女方的签字,由男方所借款项,于婚后购买房屋,该房屋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应当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便借条上没有写女方的名字,债务已经被女方所享用,该债务也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女方仍需要与男方共同来承担。如果离婚了房产一人一半,债务也是一人一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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