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判决都有哪些
行政诉讼再审判决有什么规定?
1. 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不服行政诉讼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 再审期间,原判决不停止执行,但是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3. 再审期间,法院可以对原判决作出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的决定,并且该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4. 再审期间,法院不得受理新的证据和新的诉讼请求,但是可以重新鉴定已有的证据;
5. 再审期间,法院可以采取口头审理、书面审理、调解等方式进行审理,但是必须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诉讼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解决问题:判决主要解决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即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目的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以解决。而裁定主要解决行政案件审理或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挥诉讼,清除诉讼中的障碍,推进诉讼进程。
2. 作出的依据:判决依据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裁定则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
3. 阶段:判决通常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裁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
4. 数量:判决一个案件只有一个,而裁定可能有一个或多个。
5. 形式:判决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6. 上诉时间:对于判决,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在 15 日内可以提起上诉;而对于裁定,不服的一方当事人在 10 日内可以提起上诉。
7. 效力:判决和裁定都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裁定的效力较为局限,主要针对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判决和裁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解决问题的范围、作出的依据、阶段、数量、形式、上诉时间和效力等方面。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再审判决有什么规定?
再审裁判是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作出的裁判。 再审判决和裁定的运用应当按以下规则进行: 1.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时,应当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继续执行原判决。 2.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1)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具体判决后,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迳行驳回起诉;(2)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受理;(3)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审、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都可以上诉吗?有什么相关规定?
原告被告均可以提出上诉。
相关规定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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