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确定社保缴纳基数时,计算工资总额是否包括各类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具体请参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如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是5000元,职工本人本年度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应为5000元。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按规定,社保缴费的基数确定: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
但在具体实施时,各单位、部门、行业是各行其事,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公司)、大部分单位只按基本工资计算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单位惜财、敛财、钻政策的空子所致,这也是职工养老金悬差的重要原因之一;
社保领域、问题不少,建议加大监查的力度、切实落实出台的各项政策,真正做到惠民;
应付职工薪酬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哪些内容?
“应付职工薪酬”是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企业的会计科目,它反映应由该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不包括间接支付给职工的薪酬(如派遣制职工)或以劳务费、佣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统计原则是“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无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方)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工资总额。
应付职工薪酬和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区别在于:
(1)科目不同:“应付职工薪酬”是会计科目的贷方发生额,是计提数;“工资总额”是借方发生额,是会计科目的实发数。
(2)包括的口径不同:“应付职工薪酬”不包括派遣制职工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工资,而“工资总额”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给营销员的工资。
(3)包括的内容不同:“应付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工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医疗、养老、失业、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基费只含个人缴纳部分,不包括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中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不包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对于“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未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如果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工资福利等未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则应从相关成本、费用科目中摘取并计入。
工资总额包括哪些?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工资性质的奖金、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是指根据工资标准、工资等级,按照每人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的工资。 工资标准亦叫工资率,是指每人在单位时间(如每小时、每天等)内就得的工资额。由于企业内部的人员在工种、职务、等级等方面不同,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每个人的工资标准可能不完全一样。
2、计件工资:是指根据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价和完成合格品的件数计算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计件单价是指完成单位产品所应支付的工资额。计件工资可分为个人计件、集体计件、直接计件、间接计件、累进计件、包干计件等具体形式。 对于能够明确个人经济责任、单独考核个人工作成果的生产 ,可执行个人计件工资形式。对于集体生产 ,由于不能单独考核个人工作成果,可执行集体计件工资形式。在集体计件工资形式下,首先按集体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和计件单价,计算该贪婪应得的计划工资;然后按照该集体内部个人的劳动熟练程度和贡献大小,计算每个人应得到的计件工资。
3、工资性质的奖金:是指根据国家制度的规定,鼓励职工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通常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综合奖是指完成多项经济指标是颁发的奖金,具有综合性。单项奖是指完成某项单一的经济指标时颁发的奖金,如原材料节经贸部奖、产品质量奖、安全奖等,具有单一性。
4、工资性质的津贴和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制度的规定,为了补偿职工额外劳动耗费和保证职工生活水平而支付的各种津贴和补贴,如高空作业津贴、野外津贴、夜班津贴、井下津贴、物价补贴等。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支付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劳动的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应支付职工的工资。如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定期休假、病假、停工学习等。 在进行工资费用核算时,应注意工资总额组成和非工资总额组成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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