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独立请求权是啥意思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参加庭审活动,可以缺席判决吗?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以独立实体权利人的身份,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为诉讼的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3)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并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以本诉的原、被行双方为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知道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可以根据对原告的要求,得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在诉讼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论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都在权提起上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是可以缺席判决,而是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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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异同?
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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