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方家暴起诉离婚要多久可以离掉
女子遭遇家暴起诉被判不予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你觉得这个说法合理吗?
离开案件的现实情况,空谈程序正义是虚伪的。这种不论何种理由起诉离婚,一律给予冷静期是不负责任的。
- 家暴离婚案应该不同于其他离婚案件。中国历来有“劝和不劝离”、“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这种理念传导到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就强调调解,强调要确认夫妻感情破裂。这种做法本没有错,但我认为家暴离婚案应该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离婚案件,毕竟家暴已经伤害到了夫妻一方的身体。
- 家暴离婚案件不及时处理,很容易酿成大祸。以往因为一方遭遇家暴后起诉离婚,判决不予离婚,后家暴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最终被打死的案例都有。记得曾经一个叫董珊珊的家暴受害者死亡的案例还上了今日说法。所以对家暴离婚案,仅仅靠人身保护令是不够的。
- 我主张对家暴零容忍,对家暴离婚案及时判离。所以需要改变观念,不能僵硬地坚持所谓的程序公正,对家暴离婚案及时支持受害者离婚的诉求。另外,家暴受害者也要及时保存证据,在法庭时及时提交。
不应机械的适用离婚冷静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方能彰显法律的温度!
近日,一则成都中院的离婚案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惹发了人们的争议:童某因为与丈夫产生争议之后,遭遇了严重的家庭暴力,并于去年提出离婚,一审法院未判决离婚,童某提出了二审,但即便是在历经了三次庭审的情况之下,法官最终还是以“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等理由给予了双方婚姻冷静期。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一下何为婚姻冷静期,最高院在有关家事审判的规定(试行)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可以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冷静期,冷静期内可以进行疏导和调解。而民法典的分编草案(未正式施行)中规定,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时一个月内为婚姻冷静期,在这期间任何一方如果不想离婚的可以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如果过了一个月,双方均未表明态度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
由上可知,离婚冷静期本是为了挽救双方之间的婚姻而设计的,避免双方之间因为冲动而草率的离婚,以免双方日后后悔!这个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本是好的,毕竟如今的年轻人动不动就闪婚,而没有真的考虑过这个人是否是自己真正值得守候或者托付,等过了甜蜜期之后又出现了各种闪离的情况。
老罗一直认为: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双方之间亲亲我我,谁也管不着;但是婚姻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真的可能伤筋动骨,还是需要谨慎考虑!
但是,本案中老罗认为我们应该区分来看:童某与其丈夫已经由普通的争吵上升到了家庭暴力的情况,这说明双方之间必定是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之间的感情真的是已经破裂,完全不在需要进行挽留。如果强行的将双方拼凑在一起的话,只会增加女方受到伤害的风险,毕竟家暴这种事情,只有第一次和零这种差别,只要有了第一次之后就肯定会有更多的!
况且,最高院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需要在双方同意前提的之下才可以给予冷静期,但是本案中女方明显不可能会同意嘛,法官的判决缺乏情理和法律依据!
在离婚案件中,通常是双方沟通不能解决问题,才向法院寻求帮助,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解决问题,本是当事人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是如果法官抱着一种传统的看法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让当事人丝毫感受不到法律的温度,那无疑是阻断了当事人的全部退路!
好的制度还需要合理使用才能事半功倍,否则只会事倍功半!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目的肯定是好的,但是无奈好的制度被机械理解并适用之后,就很容易造成反效果。正如本案当中女方并没有同意离婚冷静期的情况下,在已经符合法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已经达成时,仍然判令冷静期,既增加了受害人被二次殴打的可能性,也增加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果出现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当中显然男方存在家暴行为,而且女方也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即使判令解除婚姻关系也是有法可依的,并无不当。但是无奈最终还是因为冷静期的不同理解,导致了法院始终未能判处解除婚姻关系,这种判罚,不得不说值得思考。
法海一粟认为,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可能不能接受,但是,在法律上也并非没有道理。
1、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
2、本案应当判决离婚。从题目所给出的案件事实来看,被告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的事实是确定的,而且,法院还为此颁发过人身保护令,这说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程度已经超出了一般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离婚的,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除非经过调解原告愿意不离婚。
3、法院以给予双方冷静期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与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出离婚的条件有关。在修改婚姻法时就有法学专家提出应当将“夫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而不应当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因为,“感情确已破裂”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其主观性较强。比如,就本案而言,也许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因此应当给予他们以冷静期。
4、法海一粟的观点。法海一粟赞成以“夫妻关系破裂”为离婚条件。因为,夫妻关系破裂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不像夫妻感情破裂那样难以捉摸。比如,一对夫妻并无感情,但是,他们在一起却生育了数个子女。有人说了,没有感情哪来的孩子?法海一粟认为,没有感情,并不妨碍他们过夫妻生活并生儿育女。对此,各位可以体会体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有些家暴是偶然,可以避免,他们的所谓家暴不是一惯行为,当事人是有理性的,这种家暴可以给冷静期。但是,不能一概而论,有些家暴行为是一惯行为,所谓的冷静期是不起作用的,只能会让受害者更加痛苦,诉讼家暴离婚案件,应该着情定论,认真对待,看是否偶然性的家暴,还是习惯性家暴,调查,核实,避免让弱势群体继续受伤害,希望没有家暴,理性人生。
女方因男方家暴想要起诉离婚的,没有证据如何处理?
谢谢邀请;小两口近距离过日子就没有不吵不闹的,嘴里的牙齿和舌头那么亲近, 也还有相咬的时候。世界上可能还没有一辈子卿卿我我,不吵不闹的夫妻。
就如楼主所说,女方因为男方家暴想要起诉离婚,没有证据应该怎么处理的这个问题,我不知道女方究竟是个什么意思,是想以家暴起诉多得家产,还是早就想离婚,正好男人搞了一点家暴的小动作,就以此为由起诉他,最终来达到离婚的目的,那只能说明你处心积虑,心机太深了。
很多人都知道,在民事的离婚案件中,原告并不意味着就是有理的一方,往往被告倒是处于弱势占理的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上,吃亏的并不见得是被告,只要原告的理由不充分,又要想达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的分割上,吃亏的肯定是原告。
要想以家暴起诉男人离婚是要讲证据的,你没有被家暴的证据,就是网友们想帮你也拿不出办法来。你只有耐心等,或者是激怒老公,让他家暴一次,有了证据你就可以多分共同财产了。否则,要离婚的理由有千万种,你只有舍财来达到离婚的目的了。
如果长期遭受家暴,但由于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导致无法提供家暴的证据,并且配偶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我还是建议在保障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尽快诉讼离婚。有人可能会问了,没有证据,法官会判决离婚吗?
这里再说明一下,实施家庭暴力只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如能证明对方存在有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吸毒、赌博且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也是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法院也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退一步说,即便以上法定情形没有,或者没有证据可以认定,如果想要解除婚姻关系,还是建议尽早走出第一步。如第一次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法官不准予离婚,6个月后可以再提起第二次起诉。
总之,婚肯定可以离掉,只是时间的问题,所以当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又无法跟对方协商时,尽快起诉离婚才是正解,拖得越久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就是,如果你正在遭遇家暴,千万不能一昧地忍耐,收集证据,尽快离婚,才是让自己远离伤害的的最佳方案。
因男方家暴,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男方的家暴行为必须是持续性质的。
男方对女方家暴,女方可以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报案,也可以向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组织申请调解。报案或申请调解,派出所有出警、处理记录,村(社区)、妇联组织均有调解记录,女方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要求派出所、村(社区)、妇联组织出具男方家暴的有关凭据。
证据裁判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没有证据也就没有得到法院法官支持的基础条件。
起诉离婚,是个人基本权利,不受他人约束,法官判决离婚的首要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女方被男方家暴的相关证据有很多。例如,就医的病例,报警的报案回执,妇联的调解记录等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每个人都应该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权益。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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