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吗)

法律知识 2025-07-04 3
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吗解析:
  1.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后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有哪些要求?
  2. 民法典关于自认的规定?
  3. 国家法律中规定的公民应该如何去调查取证?
  4. 一方当事人自己先后提供的多份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5. 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申诉吗?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后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有哪些要求?

录音资料一直是可以当做证据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就把录音资料视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因此录音资料是一直可以做为证据使用的。

虽然录音资料可以做为证据使用,但还是要分情况而定,如果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做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也就是说,两个人的录音是无疑点的证据,同样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证据才有法律效力,比如电话录音等。

民法典关于自认的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认可,或自己对己方不利事实或证据的陈述都可以视为自认。 法庭上自认后不得推翻自认,除非对方当事人许可。当事人并对自认所带来的结果(败诉)负责。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结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须举主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国家法律中规定的公民应该如何去调查取证?

公民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只要当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国家机关,和一定条件下的律师有调查取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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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手段获取的证据都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但是非法证据是会被法庭排除的。

一方当事人自己先后提供的多份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因此对证据无法进行认定,对方应当承当举证不能的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可以申诉吗?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无可诉性,具体原因为以下几点:

1.主体不适格

大部分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况,可能想到的第一个救济途及就是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作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调查组是由相关政府、安监、劳动、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等派人组成的临时工作机构,并非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2.事故调查报告仅是责任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来龙去脉、人员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以及总结事故教训和防范、整改措施等内容。

整体上看事故调查报告,仅仅只是对事故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会对事故责任者等人员产生实际影响,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