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前可否约定子女归一人抚养

法律知识 2025-09-08 1
大家好,关于民法典中离婚前可否约定子女归一人抚养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民法典中离婚前可否约定子女归一人抚养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 离婚时可以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不出钱也不可探视吗?
  2.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吗?

离婚时可以约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不出钱也不可探视吗?

不可以。因为离婚协议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无效,比如限制对方再婚自由、探视权等。孩子抚养费是孩子的权利,作为抚养孩子方不应放弃孩子的权利,如放弃可能是基于财产分配的考虑,但不能不让对方探视孩子。虽然大人离婚了,但是血亲关系是不断的,另一方仍要履行作为父或母的义务。不让对方探视孩子实际是对孩子母爱或父爱的缺失,大人不要损害应该享受的爱。离婚对孩子的伤害已经够大了,建议父或母都不要有这样的想法和行为。

多大的仇也不能拿孩子撒气,这样孩子也只能生活在仇恨里!你的负面情绪会直接导致孩子性格畸形。离婚本是大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别牵连孩子。我的一个朋友当时和你的做法一样,到找工作的时候自己没招了,又去找前夫解决,前夫跑前跑后解决完,孩子都不记得父亲长什么样,八岁到二十五岁,十七年里没让见,想见也藏了,见不到!最后也就不见了。另一个觉得一家男人没本事硬是离了,女孩子六岁自己带,也不让见,今年送到这个亲戚家,明年送到那个姐姐家,孩子就没有固定过,谁曾想找的这个伪君子结婚前结婚后180度急转,家暴是家常便饭,经常鼻青脸肿,姑娘18岁,她也胃癌走了,姑娘又查出肾病,没钱,娘家人也不想管,找了她亲爸爸,亲爸一听生意关张就去姑娘那里带着去看病,一年多慢慢好了,那时候姑娘才知道父亲这些年怎么过来的。凡事不要做的太决绝,不给自己留后路!

我的观点是离婚不离孩子,孩子是父母共有“财富”,很多人为了报负对方,用孩子事对负某一方大惨忍了!这种方式不可取,为了孩子的未来,要给孩子有共享父母来往和共同抚养的权利!才有利成长!再说抚养一个孩子到结婚,这个经济负担是不可估量的。“当然这不包括有钱的男女”所以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抚养的约定好!特别是女人不要一时冲动,做出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约定,这样会害死人的!

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吗?

当然可以!

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法院在判决时都应当遵循公序良俗,也就是支持父母共同约定轮流抚养孩子。

那么,轮流抚养有何利与弊呢:

先来说好处:

第一,轮流抚养,可以让小孩同时拥有较充分的父爱和母爱,不会因为父母离异而遭受更多的伤害。

第二,轮流抚养,可以让子女与父母双方建立更深厚的感情,更有利于孩子获得更好的物质投入。

再来说弊端:

第一、轮流抚养,需要父母双方在抚养小孩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在父母双方脱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更容易起争执和打算小孩的成长节奏。

第二、轮流抚养,难以给到孩子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需要在父母双方之间往返。

第三、在抚养过程中,一方为了得到孩子的倾向,可能会对孩子溺爱加倍,不利于孩子培养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

最后,本律师在线为大家提供轮流抚养需要约定清楚的事项:

轮流直接抚养的轮流方式、培养方案决策、费用承担、探视权以及特殊情况约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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