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时间界定是多久

法律知识 2025-09-08 5
大家好,关于事实婚姻时间界定是多久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事实婚姻时间界定是多久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 80年代的事实婚姻法律认可吗?
  2. 两个人在一起10年没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吗?
  3. 吴秀波和情人七年的同居关系是事实婚姻吗?是否犯有重婚罪?法律该怎么界定?

80年代的事实婚姻法律认可吗?

自从婚姻法颁布,事实婚姻都不被法律认可。八十年代同样如此。我国婚姻法是全国解放后的五十年代初就颁布实施了,婚姻法明确界定了男女结婚年龄和自愿原则,并且确定“重婚罪”,不承认事实婚姻等。

所谓事实婚姻就是没有通过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书就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生儿育女。这种婚姻被称为“非法同居”!

八十年代事实婚姻法律不认可。

在八十年代之前很多人都不领结婚证,特别是农村,他们觉得两个人在一起办个酒席,亲朋好友吃一顿饭那就算结婚了,在他们眼里他们就是夫妻,就是一家人,那个时代的人一般都不会离婚,虽然法律不认可,但是这个是事实婚姻,如果有问题,法律也会酌情处理。

80年代的事实婚姻,法律认可。以前我有一个邻居是个男的,他的孩子都已经上小学了,但是他和他的老婆却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但是他们的婚姻关系也不能自己随便解除,因为他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那时的法律是认可的,如果他们想离婚的话,还得去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两个人在一起10年没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话不承认事实婚姻。

另外有种说法,我国94年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关键看你们这关系是什么时候建立的,94年以前就受保护,94年以后不受保护。

具体情况请详询相关律师吧!

1.你们是初婚吗?有孩子吗?为啥不结婚?建议初婚者抓紧去领证,需官方认可!

2.假如一方已婚,另一方未婚,即是非法同居,有人犯重婚罪,有人成了小三!

3.万一谁有个三长两短,(有网友邀过我),余者怎么办?何处安葬?

4.嘴是两张皮,咋说咋有理!说你同居十年事实婚姻,重婚罪要住监,你愿意去住吗?

5.抓紧去结婚,抓紧走法律之路,该离就去离,该结就去结,免得百年后,青年人停墒打架、打官司,趁早把地雷挖走!

吴秀波和情人七年的同居关系是事实婚姻吗?是否犯有重婚罪?法律该怎么界定?

如果吴秀波老婆告,那么吴和女孩都是重婚罪,问题人家老婆好想没有打算追究,女孩父母告重婚就是让女孩也多吃几年官司,会愿意告吗?而且吴秀波老婆还没有提出要回吴松给女孩的财产已经算是客气的了,女孩应该知道感恩了!人家没有亏待你

果然法律方面的问题,还是要交给律师来解答。

纠正一个很多人的错误观点。关于事实婚姻,虽然我国早在1994年2月便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重婚罪里确实还有着事实婚这么一说。不是说法律就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了。更不是说只有登记了才算是结婚,登记两次才是重婚。

但回归到本题中,吴秀波还真是不构成重婚罪。

(不是因为没有了事实婚姻的说法,而是因为吴就不构成事实婚姻)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这里的结婚,包括登记结婚,以及上面说的事实婚。那么到底什么是事实婚。大家之所以觉得、感觉、想当然的以为吴秀波会构成重婚罪,就是因为并不了解到底什么是事实婚。

事实婚是双方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也就是说,就算是吴秀波和陈昱霖二人同居了,但未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那最多就是姘居,而不属于事实婚,吴秀波也就不构成重婚罪。(别问我为什么知道吴和陈不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吴的老婆是谁现在大家才知道,如果吴和陈早就以夫妻名义生活,陈不早就出现在公众视野了吗)

甩一个关于事实婚和同居的区别: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最后,不用说吴秀波不会承认陈昱霖是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人,可能连陈昱霖本人都不愿意承认。

人家就是包了个二奶,非要用“夫妻”来定义,真是高潮个什么劲啊。

这件事双方都有责任,但男方的责任为大。偷腥七年却想一甩了之,实在不是男人所为。往深里说,这是社会问题,也是社会之罪,四十年前为什么没有"小三″"二奶"?为什么如今就泛滥成灾?遣责渣男.小三,更应深层次地探讨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若没有社会分配不公,特权阶层,特殊行业,在社会中的高不可攀,权钱在人心目中的过度追求,年轻少女何至于去走"捷径″,甘当他人的性奴?只抓一个可怜.可恨的小三对社会毫无作为,彻彻底底地铲除产生这种病态的土壤,才是整件事端的关键!傍大款,包二奶,做小三,这不仅是女人的过错,更是那些有权.有势.有钱.有名望的渣男,以及整个社会的错!

1、《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但重婚罪中仍有事实婚姻的概念,作为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之一。

2、《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的表现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就是重婚罪中对于“事实婚姻”的界定标准。吴某是否构成重婚罪,得看是否与陈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还需要看是否有人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此事实。

我国婚姻法早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只有登记结婚才受法律保护。否则,无论在一起生活多长时间,无论两人是否均单身,都是非法同居。

既然不属于婚姻的范畴,自然也就不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登记结婚而言,一个人结两次婚,也就是前一个婚姻存续期间又登记结婚一次,就会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重婚是要判刑的。

其实,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而更多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小三因敲诈勒索受到法律制裁,丝毫不值得同情。比之对男方原配带来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可恨。

七年所托非人,也就是说破坏他人家庭长达七年,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若想以此来博得他人同情,只能说价值观出了严重的问题。如此父母,难怪培养出如此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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