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有什么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犯罪行为该怎么处理?
您好,根据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而且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民事案件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审判思路有何不同?
首先,在法学理论与立法实践中,有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区别。所谓民商合一,说白了就是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各种民商事活动中,不再另行制定商法典,瑞士即此例。所谓民商分立,说白了就是既有民法典,也有商法典,各自适用范围有明显的偏向性,法国即此例。我国之立法,亦似民商合一(因为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民法典,故说“似”,不说“是”),既无统一民法典,亦无统一商法典(不过我国有单行商事立法,如公司法、票据法等),但《民法总则》基本起着民法典的作用,最起码民商事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律适用”的思维认知层面上都是这么认为的。 既然我国民商事立法体例近似民商合一,在此谈论“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的审判思路有何不同”,我认为这个意义不是特别重大。 但是,在当今极度发达的商业社会,如果提问者一定要我回答二者有何“不同”,我还是可以说出几点的。当然,这几处“不同”只能停留在阅读法律文本时思维的认知层面,不可在具体法律适用上有着钻牛角尖式的较真。兹分述如下: 1.民事案件的价值取向更亲近公平;商事案件的价值取向更亲近效益。或者说,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法官要有自然法学派的良知;审理商事案件的时候,法官要有社会法学派的练达。 2.民事案件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偏重于客观真实;商事案件在认定事实的时候,偏重于法律真实。 3.商事案件在证据取舍时,其“盖然性”的门槛标准要高于民事案件。 4.在实体法的适用时,民事案件原则上不会引用、参考商事法律的原则与规则;但是,商事案件,在商事法律适用穷尽仍不能厘定是非之时,必须引用、参考民事法律原则与规则。说白了,在民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的审判思维中,二者首先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其次还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5.对司法的社会效果而言,民事案件重在实现个案正义,或者说“精准扶持正义”,使一般老百姓息讼,社会和谐稳定;而商事案件,在必要的时候,应该或者说必须服从一种商事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哪怕这种规则会牺牲个案正义,也绝对不允许这种规则的丧失,颇有商鞅“城门立木”之道,其用意乃在于“培植”规则,造福商业与市场经济。
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的区别(座位位置)?
我国刑事案件的法庭座位,到目前为止,依然按照1985年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位置的规定》执行。 对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位置作以下规定: 1.审判法庭的审判区正面设审判台,高二十至六十公分(高度要与审判法庭面积相适应);审判台前方右侧设公诉台,高度与审判台相同;审判台前方左侧设辩护台,高度也与审判台相同。在审判台、公诉台和辩护台上,分别设置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座席。公诉台与辩护台呈八字形,都面对被告人。 2.证人座席位置设在公诉台右下方平地上。 3.现有的审判法庭,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进行改建。今后新建审判法庭都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设计、建造。民事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1993年12月8日)第二条规定“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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