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离婚协议书算不算离婚
离婚了一定要按离婚协议上面的内容执行吗?有何依据?
不一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协议进行履行,如果单方违反协议约定,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要求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1)对离婚方面,自双方取得离婚证时,夫妻已经关系解除。
2)对子女抚养方面,即便协议有约定,但是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的,可以变更,比如如下四点: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3)财产处理等也并不一定,比如发现对方隐匿财产而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比如双方协议约定中无权处分了第三人的财产(如父母的),如协议中存在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情况(比如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
签订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一旦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就会依法判决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可以起诉;此外,双方协议离婚后,如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对探视时间、子女姓氏等问题进行约定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大S为什么要向法院诉请离婚?不能和平协议离婚吗?
徐熙媛(大S)是中国台湾人,汪小菲则是中国大陆人,由于两人所有地法律不同,离婚过程比想象的要复杂。大S今次向台湾法院申请离婚,按流程,两人先要拿到离婚证书,再去办理公证,最后经海基会转海协会到北京生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大陆对台湾达成的调解笔录可提出许可执行,但不一定会承认台湾的判决或调解。
而大S选择在中国台湾法院申请离婚,则极有可能是从争夺“子女抚养权”的角度出发的,有新闻说,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对离婚的判决原则有区别,会影响到子女抚养权。两位女儿希箖儿及希玥平时随大S生活,中国台湾家事法庭倾向“手足不分离”,大S较易得到抚养权,而中国大陆较常判父母一人分一个小孩。财产分配两地亦有分别,台湾倾向分钱不分产,但大陆则是共同财产制,无论财产或债务都要向另一半分担。
所以,大S既有可能就是想争取两个女儿的“子女抚养权”,而选择在中国台湾的法院申请离婚。至于,财产则应该不是重点。
想一想,如果能和平了,还要起诉吗?想来有太多的不甘心与委屈。
汪小菲结婚前是个商人现在还是,大s结婚前是艺人,现在是一个母亲,为自己争取合适的权益值得。
再说,如果和平协议离婚,我倒觉得不像是大s的作风。
从最早看2001版台湾的《流星花园》,我就觉得,大S简直就是本色出演。她真不是一眼看上去很好看的,惊艳的感觉,但就是有自己的特色。
她在当演员期间,也是拼尽了全力,唱歌,主持,演电视剧,也是相当拼,对自己特别狠。
大S在减肥时,有一句她自己的经典名言:要么瘦,要么死!
有一句话,能对自己有多狠,就能让这个世界对你多宽容。
大s 自己也曾经说过:女人不对自己狠心,男人就会对女人狠心。
这个敢爱敢恨的女人,还是有她可爱之处的。
只是,还是挺不容易的了,10年了。
看看他们甜蜜撒狗粮的照片,也能知道,那时,他们应该是真有爱的吧。
钱钟书与杨绛的婚姻,看起来就像神话般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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