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是单位吗

法律知识 2025-09-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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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强奸为什么不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说是自愿的,还能公诉吗?

强奸为什么不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说是自愿的,还能公诉吗?

强奸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行为,它侵害的法益是双重客体~人身健康权和性自由的权利,针对的对象是女性,也就是说强奸行为侵害的对象可能是不特定的女性群体,而非某一个女性,所以强奸破坏的是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危害社会和谐稳定,侵害妇女权益,国家必然要对此类犯罪行为依法予以追究。

这种追诉是基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利益,而非仅仅某个人的切身权益,个人追诉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国家追诉权力不容放弃,因为强奸行为可能针对的是任何一个女性,而非那个特定被害的女性自己,所以被侵害女性不能代表其他女性做出权利的放弃,而国家必须代表哪些可能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潜在女性做出追诉,故强奸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诉案件。

被害人如果报案称自己被性侵之后,作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会立即立案,并启动追诉程序,则该追诉程序具有不可逆转性,即嫌犯无论是否构成强奸罪,必须一查到底,搜集嫌犯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结果无非是两种~强奸罪成立或者强奸罪不成立。

无论是何种结果,既然追诉程序已经启动,它就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因为它关系一个公民的名誉、人身、自由,国家会为此投入大量的人力(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勘验检查人员等)、物力(调查取证)、财力(办案经费)等,这些投入都是以时间、精力、金钱的巨大消耗为代价来换取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

因此,面对如此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就意味着随即而至的法律后果,每个人都应对此负责。正如那句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所言~“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米兰达告诫当然是一项给予嫌犯的权利,但是它绝对不是随随便便的,因为法律赋予你了这项权利,你就要在法律框架内对自己负责,也要对法律负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同样的情况同样适用于证人和被害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笔者曾代理这样一个案件:

阿丙是一个身材挺拔、面目清秀的美男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阿媚是一个车辆美容店老板,与丈夫离婚以后一直未嫁。

阿丙在阿媚的车辆美容店打工,后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阿媚要求阿丙离婚,但是阿丙抱定“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思想,家不能丢,情人还要。

阿媚认为自己被耍,就拿出杀手锏,她不断给阿丙的妻子发信息称阿丙跟自己上床睡觉之类的言语,目的是刺激阿丙的妻子,让阿丙就范。

但是,阿丙不为所动,坚称离婚没门,做情人可以。阿媚痛不欲生、恼羞成怒,心想“你不仁,休怪我不义”,一次发生性关系以后,阿媚随即报警称阿丙强奸自己,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内裤、精液等证据,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

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阿媚大概是良心发现,感觉自己还是离不开阿丙,遂主动到公安机关称自己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为了报复阿丙才撒谎说是强奸,并恳请公安机关释放阿丙。

侦查人员大惊失色、大吃一惊,非同小可,经过一番调查取证,立即对阿丙取保候审,而对阿媚则是以涉嫌犯诬告陷害罪予以刑事拘留。

所以,强奸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绝对不是随便乱说的,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待阿媚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法律是神圣的,也是严肃的,绝对不能把法律当成实现自己私利的工具,否则可能会弄巧成拙,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悔之晚矣。

强奸为什么不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说是自愿的,还能公诉吗?

“自诉”案件是有定义的,比如诬告、诬陷属于刑事自诉的案件,再就是受害人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立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不够立案条件的案件,受害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取刑事自诉。对于强奸等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刑事案件,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取刑事自诉。本题示既然说明是一起强奸案件,就不可能出现受害人说自愿的情形,办案机关就应该查明事实真相,凡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情形都属于强奸犯罪。强奸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取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根据事实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中国刑法规定,强奸属于刑事犯罪,所有刑事案件均在公诉范围。

被害人是案件证人,不是原告,无权撤销起诉(可以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证人口供并不是一定要采信,如果法官有其他充分证据说明嫌疑人犯罪(其他证人证言以及伤情损害医学鉴定等),并不一定要受害者亲口指证。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受害人提供虚假证言都涉嫌妨害司法公正(伪证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确有证据说受害人受到胁迫,可以酌减或免于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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