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属于被担保主债权金额

法律知识 2025-09-18 3
今天给各位分享什么是属于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什么是属于被担保主债权金额进行详细列举解释,一起来了解下吧!
  1. 主债权合同部分无效担保合同哪一部分也无效?
  2. 受担保债权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3. 被担保债权金额是实际用款金额吗?

主债权合同部分无效担保合同哪一部分也无效?

与主债权合同无效条款相对应的担保条款无效。

主债权合同部分无效,与主债权合同无效条款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条款也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主债权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与其相对应的担保合同条款也无效。

受担保债权金额与抵押物价值之间的关系是怎么规定的?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担保法的明文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被担保债权金额是实际用款金额吗?

我们大家都知道,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存在着法律效力,很多人对于担保的法律意识都是比较薄弱的。那么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是什么?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是什么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主债的种类有哪些

主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一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其中,债权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的,称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两人以上,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的,称为按份债务。在按份债权中,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给付和接受给付,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在按份债务中,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额负责清偿,无须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入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连带之债有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之分。在连带之债中,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债务的连带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其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债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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