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保管物丢失后保管人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无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未告知,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如果属于有偿保管的,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保管合同纠纷并非侵权责任范畴,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期内,这一责任源于保管人对保管物负有妥善保管义务,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保管人妥善保管义务,如果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受损或灭失。保管合同中,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的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保管人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本人不存在重大过失的,确保其在保管期间不因保管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遭受损失。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
一般由过错方承担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承担何种责任出具保管凭证义务,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律师解答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综上所述,除非保管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其主要依据《合同法》规定处理,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管物受损、保管人违规转交第三人保管或违约行为导致寄存人损失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转移保管责任,否则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不需要赔偿,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法律分析如果属于免费保管的,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纠纷中的损失,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东西被偷,如果保管人是无偿保管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利息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因保管人疏忽大意致使保管物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期间。
若违约行为导致寄存人失去实际可获得的利益,保管人需赔偿寄存人所遭受的损失,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