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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对用户投诉处理不当,依民法应承担何责?

2025-01-23 08:55:54 0人已围观

网络平台对用户投诉处理不当,依民法应承担何责?

民法典网络信息侵权要怎么处理

网络信息侵权问题,依据我国民法典,权利人拥有权利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需迅速转送至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与服务类型采取相应措施,如未及时采取必要行动,将对侵权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行为如果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以找到侵权人,与之协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如果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处理侵权纠纷,如果找不到侵权人的,被侵权人可以找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处理纠纷,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

网络侵权法律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在我国的网络侵权案件的处理中,对于受害人来说,如果是遇到了网络侵权的情况的,可以向被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起诉程序可依照民事诉讼的的具体规定进行。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遇到网络侵权一般处理方法,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侵权人拒绝的,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之后依法提起诉讼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解决。

在处理网络传播他人隐私信息的问题上,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具体规定如下,网络上的恐吓信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将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能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界十位学者对《民法典》的权威解读

传统经典的大陆法系《民法典》普遍存在重财产关系的调整而轻人身关系特别是人格权关系的调整,人格权的规则供给十分匮乏,而《民法典》专门就人格权关系单独编纂人格权编,使得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有了一种新的民法典体系结构,这可以看作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和民法法典化进程的杰出贡献。

日本学者谷口知平在其译注的《现代外国法典丛书 -- 佛兰西民法》中,对民法典的某些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如婚姻的宗教义务,尽管革命前婚姻需在教堂举行并由神职人员主持,但德国民法典第1588条明确表示,宗教义务不受本章规定的影响,这体现了法典对宗教与民事法的平衡。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