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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如何?「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2025-01-30 11:46:04 0人已围观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如何?「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如何?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在海商法中的受偿顺序依次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需占有船舶,因此在船舶上可能会出现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需要确定受偿顺序,我国海商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遵循特殊原则,包括公共政策原则和倒序原则。

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为,此顺序设定原因在于,船舶优先权旨在保护特定债权人,船舶留置权与航运事业发展密切相关,而船舶抵押权则为普通借贷债权,因此受偿顺序依此排列,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遵循两项原则,公共政策原则与倒序原则。

法律分析,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如下,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

法律客观,根据《海商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海事赔偿限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300总吨以上船舶的赔偿限额根据《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海商法》第210条指出,对于总吨位超过300吨的船舶,赔偿标准分为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两类,其中,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具体标准为,总吨位在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法律分析,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的受偿顺序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

第一位是船舶优先权,第二位是船舶留置权,第三位是船舶抵押权,第四位是其他一般债权,为行使船舶优先权,海事法院可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扣押正在造船厂建造或者正在修船厂修理的船舶,此种情况下造船厂的造船费用和修船厂的修船费用,即可在强制出售该船舶的价款中按以上顺序受偿。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答案】,C 根据《海商法》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答案】,A、C、D 《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货舱湿度未达标属于货舱不适航,承运人不能免责,因此A错误,《汉堡规则》首次增加了“实际承运人”概念,根据其第10条的规定,B说法正确,只有《汉堡规则》对保函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C错误。

D项,《海商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故D项错误。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雇员未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造成的货损亦应由出租人负责,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投保,它只能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

《汉堡规则》第6条第l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对于迟延交付所造成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迟延交付部分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货物应付运费总额,因此D项的表述是正确的,【】,B 【答案解析】,我国相关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关系,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