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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2025-06-08 17:50:07 0人已围观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监护人也可以将其送养。需要具备以下一系列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保障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对被收养人的权益保护,如果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一个严肃且重要的法律行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以及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确保收养关系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多项条件,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相关条件等。此外,关于送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需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