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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公示方法有哪些?「权利质权标」

2025-02-11 10:46:41 0人已围观

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公示方法有哪些?「权利质权标」

权利质权的设立和公示方法有哪些?权利质权标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主观,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有,抵押权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押权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留置权早已合法占有该财产,并且三者可以实现权利的方式也存在不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法律分析,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占有的条件不同,留置权和质权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

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留置是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和联系是,质押物只能动产,而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留置物只能是与债权债务有关的特定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

[债权专题],普通债权如何质押

普通债权质押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清偿权和变价权,当债权到期后未受清偿,质权人有权优先清偿其债权,并对出质权利享有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涉及通知第三债务人、确保质权人有权保全质押债权,并在债权出质未设定公示时,明确出质债权的转让行为对第三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普通债权质押设定,首先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普通债权为应收账款,遵循《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需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信贷征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需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进行出质登记至信贷征信机构,中国央行征信中心是办理登记的主要机构,在登记时,需填写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应收账款描述和登记期限等内容,完成在征信中心互联网登记公示系统公示后,将生成登记证明和修改码,至此,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完成。

设定普通债权质押,首先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之后,依法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登记时,出质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并且是可以进行质押的财产,这确保了质押的有效性与合法性,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如下,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

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分析,动产质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作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是移转占有,此种占有的移转是外在的、有形的,可导致权利人对质物的直接占有,但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主要采用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办理出质登记的方式,其公示方法是一种观念的、抽象的方法,因此,质权人对权利的“占有”也成为准占有,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

公示方法的不同,动产质权通过实际占有转移的方式来公示,这种占有转移是外在且有形的,而权利质权通常通过占有权利凭证或进行出质登记的方式来公示,这是一种观念上的、抽象的方法,权利质权中的“占有”实质上是准占有,物权有两种不同的公示方法,其一是交付,无论是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还是占有改定,普通动产的所有权与动产质权,将通过物权的转移实现公示的效果,其二是登记,针对不动产,需要通过登记来实现公示的效果,登记包含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等。

因为交付作为动产质权的生效要件,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作另外的约定,否则无效,创设质权的行为应当公示,公示是质权的生效要件,质物依其性质可以移转占有的,应当交付,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所以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行为无效,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