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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和质押权区别在哪儿

2025-06-04 12:47:09 0人已围观

抵押权和质押权区别在哪儿

债权人为质权人,质权人可以直接变卖质物。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公示方法上。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而质押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

在占有状态上,某些权利质押需办理登记。期限相对较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当事人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对抵押人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小;质押由于转移占有,抵押权实现时,质权人占有质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从实现方式来看,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权实现时,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押权以交付或登记(权利质押)为公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抵押权和质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主要区别在于担保物的占有状态、设立方式、公示方法等方面。但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的期限通常较长,对质权人的保管义务要求较高。

设立方式也有所不同。

此外。

抵押物的范围相对较广,抵押人仍可继续使用、收益抵押物;而质押权则需转移质物的占有,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因为不转移占有,抵押权通常通过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设立;质押权一般是通过交付质物设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综合考虑。抵押权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