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证词有用吗(证人不出庭证词有效吗)
民事诉讼法,证人不出庭证言是否有效?
是有效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案件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证,以便核实和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证人证言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证人不出庭,仅提供书面证言,无法接受法庭质证,则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会大大减弱。
1.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2.证人除身体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路途遥远交通不便原因以及其它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形,经法庭准许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不出庭的,按照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新的证据规定,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的法律工作者给委托人出主意说,证人远在外地不方便出庭的,可以公证该证人证言,当做在法庭上举证时出示的证据。应当说,公证只是对于相应的证言予以形式上的证明,对于实质是否真实并不能公证,如刚才所述,该经公证的证人证言不出庭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主意,并不高明。
3.经法庭允许可以不出庭作证的书面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并非该证据就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了。
4.即便证人出庭作证,还要看该证人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有,则其证明力较弱、较低,须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印证,若没有其它证据予以印证,则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也要看该证人与对方当事人以及委托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质证原理同上述所言。
5.无论是否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还要从其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即证据的“三性”上发表自己的质证意见,目的在于动摇法官对于对方欲证明事实的内心确信,进而达到法庭不予支持对方诉讼请求的目的。同时,要看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形式的“匹配度”,是否可以共同证明待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可见,对于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效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因为案件法律事实的确立、确信需要多方面证据以及证据本身综合判断。
在法庭上只有证人对证词的签字,证人不出庭行吗?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证明力弱的风险。而一项证明力较弱的证据只能起辅助性证明作用,是不能单独使法官相信一个事实的。
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做出判断,不出庭难以给法官直观的印象。
所以说,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法院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
扩展资料:
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就是,该证人是否确系法院所传唤的证人,而这就需要该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
同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庭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应当诚实作证,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证人作伪证不但会损害某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阻碍法院审判的正常进行,导致错判、误判,降低司法权威。
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对于作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第1款第(2)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将以上内容告知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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