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怎样的
究竟是谁故意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这个律师有何评价?
专家变砖家,教授变叫兽,这又现律师变绿尸,为何都变了?为何一文不值掉价啦?究其原因银子闹滴。不伸张正义不切实际不接地气的幻想主义还有变相偏袒邪恶势力大失民心所致。歪嘴绿尸确实存在,百姓不再信任砖家叫兽和歪嘴绿尸,因为这帮玩意误国坑民不扶持正义,百姓不会讲什么大道理,百姓只会看实际,良心所在做事必须让民服气,
一个普通人,面对一名手持管制刀具的壮汉向自己飞奔而来,此时此刻该怎么办?是掉头就跑,还是站在那边冷静的思考,他是来吓唬我的?还是来取我性命的?面对明晃晃的砍刀,我是让他砍,成为名副其实的受害者,还是随手拿起棍棒刀具奋勇反抗?前者不用说了,无非自己是轻伤、重伤、死亡。后者就复杂了,打输了,被砍伤了,属于打架斗殴,各打五十大板。打赢了,也许就是故意伤害罪。等待自己的就是法律制裁。普通人难啊!
看了叙述中周保民律师的观点,实则是把昆山宝马车纹身男致死案,事件过程切割化分析,而不是连续性过程,明显有断章取义的断案分析之态。若是按这样分析,那么法律中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等概念,根本就没有标准判断。
视频比较清晰,各个方向视频都有。纹身男在拳打骑车男之后,骑车男一直没有还手。纹身男还不解恨,回去取出长砍刀,追砍骑车男,骑车男还被砍中几刀。打斗中,纹身男用力过猛,刀掉地下。骑车男快步抢刀,追砍纹身男,纹身男不是外跑,而是跑回车。此时,骑车男追上,刀砍纹身男,至使纹身男毙命。
整个过程,是一个连续过程。而且,纹身男跑回车去,根本没有解除对骑车男行凶动机(可能取刀、枪等)。骑车男追上砍杀,还属正当防卫阶段。这个过程,不应分段切割分析。倘若纹身男前几刀没有毙命,骑车男再砍两刀,有可能属防卫过当。这个,有待警方调查。
按照周保民律师说法,那么,我国法律只有正当防卫之词,而没有正当防卫执法标准和依据。那么,这个法律,有何作用?而且,周保民律师说法,与南京法官的“不是你撞到,你为什么要扶她?”之说,有异曲同工之秒。这个律师,实则有律师之证件,而无律师判断执法的公正知识。对这个律师说法,坚决反对。
我觉得这个问题提的很好,周律师对谁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拿刀说话,也就是说刀是犯罪主题,谁拿刀谁是故意伤害,谁多砍几刀就是犯罪。舍头就尾,抓着是否过当防卫说事,在正义面前制造混乱,难以平网民的宝马男死有余辜呼声,也扼杀了平民百姓对社会公平的普通认识,干忧社会正气。死者有犯罪前科,缕缕触碰法律,电车男在挨打时只招架不还手,宝马男占便宜还不收手,抢人行道不终止违法,打人不终止违法,继读持凶器犯罪,要不是失手谁敢保证不伤害更多无故,又有谁不被激怒还击。电车男以牙还牙,保护个人生命难道在危极关头,还要数砍几刀才不违法,不追凶相必露的亡命徒就能终止宝马男犯罪。如果按周律师的说法照本宣科,不去吃透法律的本意,判个糊涂案。只会扶邪灭正,丧失民意,不过周律师也只是从画面主观判断。我想法律一定会给人民一个满意的判决。
对部分犯罪的法律判断和裁判,均是事后推演定性。要正确的定性当时的骑车男行为,应当首先明确行为的动态性过程,并研判事发特殊场景,认定行为人基于所处环境作出合乎常识本能反应的正确性权利和肯定自我保护的法律权利。我们不能去苛求诸如骑电动车男子当时应具备冷静和法则意识。所谓“坏人”为何胆大在于游走于法则边缘,或本身知法但一直惯于轻微违法而有恃无恐。(是谁先违法?电动车男本无违法即便警察也无权训斥责吧?谁先实施违法行为?何人可以日常携管制大刀?旁人为何不阻止?如电车男受害意外死亡又是什么舆情??既便电车男活着有谁可以正确推测他今后确保没事?守法人必须忍气或受伤后受侵害后才能寻求法律保护?众多如何分析再多,有用么!对错谁违法本明确,但世事角度不一,真不简单)相信司法机关最终会作出合法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