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重复签订吗
- 劳动合同到期后,间隔了二个月后又签了合同,这算不算连续续签合同?
-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话,可以累计工作年限吗,比如签了三次一年的劳务合同,算不算累计工作3年?
- 如果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就不能签订吗?
劳动合同到期后,间隔了二个月后又签了合同,这算不算连续续签合同?
这样是算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中两个月的断档期视做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不做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2个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话,可以累计工作年限吗,比如签了三次一年的劳务合同,算不算累计工作3年?
因楼主前说劳动合同,后说劳务合同,那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隶属管理区别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务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二是报酬支付方式区别
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方式多为定期支付,有规律性;
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合同规定阶段、分批次支付,没有什么规律性。
三是工作年限区别
劳动关系是可累计工作年限,如计算可享受年休假天数、同一家企业签订多次劳动合同,可累计工作年限等;
劳务关系是没有什么工作年限可言。
签订合同时间及次数区别
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连续订立二次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续订若员工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简单的说连续签订二次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需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只要双方有合作,随时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也没有次数限制。
首先,我们先整理一下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思绪啊。
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比如说,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
其次,如果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可以累计工作年限的。但是签了3次为期一年的劳务合同,在该劳务合同的主体下,受到民法保护,不被认定为累计三年的工作年限。
一个人在同一家公司只能签三次合同,第三次是无固定期合同,也就是说,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第三次合同,你可以干到退休为止,公司解雇你要按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赔偿你的损失。一年一签的做法是错误的。会把公司自己做死了。你的工作年是可以累加的。
如果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就不能签订吗?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规定,很多人还是存在异议,虽然《劳动合同法》里已经写得很清楚,但对于细节部分,还存在争议。特别是员工已经签订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3次就不能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吗?其实未必!
哪些情况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们遇到的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况。
一、在这家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这个很多朋友都知道,如果在一家公司工作满10年了,就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已经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续签第3次劳动合同时。对于这一点,不同的城市也存在着不同的争议。
对这一点,到底存在哪些争议?
对于这块,《劳动合同法》上的原文是这样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随之而来的争议就有这些!
一、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是不是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还能不能签订固定期限?
二、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的情况,是不是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是公司违法?
三、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后,如果员工不存在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的情况,是不是必须要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此时则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在实际案例中,会有这些判定!
一、只要员工已经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生效的。
也就是说,在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只要员工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也是为双方达成一致签订的,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并且可以继续履行,直到再次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为止,比如已经工作满10年,或者下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
二、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仍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为这些城市认为,员工是否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主要是基于在续签的基础上,是针对签订无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不影响到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本身。
三、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员工没有这些特殊情况,公司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的城市则认为,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员工没有“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一、二项”的情形,则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就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作为员工,在这一块,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很多公司不愿意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很多员工也不懂得如何在这一块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或者说,员工作为弱势方,为了保住工作,根本没办法或者不敢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但我们一样可以这样做!
当我们第二次劳动合同快到期时,我们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仍然故意不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那对员工来说就比较有利,不至于很被动。因为在这些争议当中,员工有没有提前通知公司非常重要。
但我们工作满十年时,一样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如果公司仍然不理会,则自通知之日起开始,每月公司都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总的来说,已经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三次时是否还能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点则是看员工有没有正式向公司提出过要求,另外就是看双方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在证据角度是否属于达成一致!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而否员工会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