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院管辖范围应该怎么确定

法律动态 2025-07-20 1
民事诉讼法院管辖范围应该怎么确定呢介绍:
  1. 诉讼标的额多大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本辖区所指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3. 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4. 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诉讼标的额多大的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遵义市、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本辖区所指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要分情况看所谓的“本辖区”的“本”具体指什么 市辖区是城市的组成部分,市辖区的城区为城市市区的组成部分。

行政分区为乡镇(街道)级行政区,大城市和发达地区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街道为主; 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市辖区管辖的区域以乡、镇为主。市辖区与其它县级行政区比较,显著的特点就是为城市主体(即市区)的一部分;人口密度大,流动人口集中;居民以城镇人口为主或占有很大比例;文化、经济和贸易发达。

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不能确定的,以注册地或者是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分类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分类

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有四级,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在实践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往往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但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尽相同。

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合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