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说明: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第三人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正好有点经验,看到了就回答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第三百零三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
,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
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第三人,说真的,主体有点多,比较复杂,也不知题主具体案情是什么,外加对于异议本身也应区分到底是对什么有异议,才好确定到底是依据哪一条来提起主张,至于如何选择,该怎么选择,愿上述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