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行政不作为的依据有哪些

法律动态 2025-07-22 1
说明:
  1.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起诉期间?
  2. 相对不起诉后都有几种行政处罚?
  3. 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单不可以作为证据么起诉么?
  4.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如何理解?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答复起诉期间?

于某3年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县政府未答复。于某多次催要,但县政府均未答复。于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县政府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请问,于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明确拒绝的,起诉期限应当从申请人知道被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行政机关未答复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办理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后多次催办的,应当将每次催办视为申请人的再次申请,其起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申请行政机关办理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计算。

该案属于后一种情况中的特殊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于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起诉期限应当从其最后一次催促县政府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若从于某最后一次催办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于某起诉时未超过3个月,即未超过起诉期限,同时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相对不起诉后都有几种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单不可以作为证据么起诉么?

1、派出所当然可以向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提供(或出示)该“证人证言”;

2、因派出所并未将该“证人证言”用于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

3、则该“证人证言”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不具有关联性,故受理该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会作出该“证人证言”支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43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如何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本条是对人民法院发送起诉状副本和被告提供答辩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可以受理,就应在立案之日起的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了解了原告起诉的内容,就能据此准备好答辩。

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法律、法规等依据,以便让人民法院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另外,被告可以就原告起诉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对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的诉讼文书。根据本条规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和答辩状。三、人民法院向原告发送答辩状。为了使原告知道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和依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此项规定有助于当事人实行辩论原则,促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就争议的问题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提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针对诉讼中有的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实际情况,本条规定被告不提出或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正常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