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

法律动态 2025-07-24 5
大家好,关于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事实婚姻的基本特征是怎样的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1.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2001年?
  2. 事实婚姻怎么界定?
  3.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2001年?

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怎么界定?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事实婚姻怎么界定?

随着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对婚姻情感观念也更加开放,很多人为了避免婚后,因为双方的生活方式不能同步导致离婚,会选择婚前试着一起生活,或者直接就不结婚而生活在一起了。但他们对这种生活方式并不完全了解,以为这种属于事实婚姻。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种行为属于非法同居。难道没结婚就住在一起的行为,属于事实婚姻吗?下面由我为大家来分析。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邻居也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男女应当都没有配偶,如果有一方有配偶,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如何区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

我国的法律、法规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如果没有按照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凡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能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去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否,一般不进行干涉。通常只对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才会受理。在共同财产的处理上,对处理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诉讼请求与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共同财产不同。属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为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夫妻共有财产关系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事例才能共同所有。对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由于同居关系的双方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一方的收入,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继承的财产,另一方也无权享用了。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1994年2月1日以后取消了事实婚姻关系,以同居关系来替代。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并且大众也普遍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

3、同居关系,在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具体包括双方均达到了法定的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何界定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当都没有配偶。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的手续。

以上内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纯粹手打、实属不易,喜欢点个关注呗。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讨论。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婚姻法》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根据《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扩展资料

事实婚姻的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婚姻法经过多次修改自1994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不承认事实婚姻。而94年3月1日以前,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自94年3月1日以后的不存在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必须是通过在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才能成立。否则一律按非法同居论处。假如不这样明文规定,那么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就无法区分。

刑法对于重婚罪的界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那肯定构成重婚罪,那么这种重婚登记基本不可能,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未解除婚姻关系,重复登记结婚是不可能的。

但是存在一种情况,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查证属实视为重婚,构成重婚罪。奉劝大家一定要认真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否则不小心怎么犯罪都不知道。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希望大家在遇到婚姻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依法解决。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安婚姻在现阶段的法律规定前已经不存在了,文革之前存在事实婚姻,随着第二部婚姻法的实施,就取消了事实婚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社会进步,如果事实婚姻存在,将会有很多很多的重婚离婚等等案件。

事实婚姻指的是男女双方没有去民政局办理正式的结婚手续,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确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时间比较长的这种情况。事实婚姻大多存在一些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大家对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特别是有的地区更注重婚礼的办事情况,而不注重是否领取结婚证。认为只要男女双方已经办了事,邻里邻居都知道他们俩已经结婚了,那么她们俩实际上就存在了事实婚姻。其实这是一种不合法的现象。

对于事实婚姻的这种情况,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该婚姻是存在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事实婚姻。但是如果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依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种状况,依然是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也就是说从1994年2月1日以后,我们国家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状况了,只要男女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正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都是属于未婚同居的状态。

但是,对于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刑法上还是存认可的。根据重婚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所以对于已经登记结婚或者没有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保持忠诚,永远是保全自己的最好方法。否则一不小心就会犯罪。虽然在民法上不承认事实婚,但是在刑事犯罪上,不排除有事实婚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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