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算不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算不算解除劳动合同了)
劳动合同没到期被辞退了要不要解除合同?
当然要,企业已经解除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未到期被辞退,就是属于企业提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应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依法按员工在企业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员工失业证明。
员工可以持证到劳动就业部门登记失业,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所以应尽快寻找新的工作机会。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要补偿吗?
谢邀。
题主的问题描述应该是指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案是这种情况下当然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只有在用人单位提高或保持原劳动合同待遇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终止合同前12个月本人平均工资✘2008年1月1日以后这段工龄的补偿(每满一年给一个月,满6个月不满1年,给1个月,不满6个月,给半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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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1.通常情况下,只有公司在劳动期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给予员工补偿,依据的法律条款为《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补偿费用与工作年限挂钩,1年或半年以上的补偿1个月,不足半年的补偿半个月,相关法条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无需补偿不等于无需赔偿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有过错,即使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会承担相关责任,相关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可以主张赔偿金的情形,包括未按期支付劳动报酬、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加班未付加班费、未购买社保等。
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有上述情形,即使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也需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即2倍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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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也不存在经济补偿的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是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般主要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患病或工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单位所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调岗等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据这三种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一是劳动者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用人单位按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额规定解除劳动合的;四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五是用人单位破产或是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的标准为在单位工作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半年以下发给半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第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
如果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如果到期,双方没有意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谈不上经济补偿或是赔偿的问题。但是如果双方有意续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维持或是提高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总之,劳动合同到期,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由于用人单位维持或是提高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导致劳动者按照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问题的用词存在歧义,一般来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终止,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则需要根据解除的原因及程序等等认定。
这里主要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问题。
很多用人单位或个人都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职工就不能向用人单位要求任何赔偿或补偿,用人单位也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但是,劳动合同法毕竟是一部以维护劳动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以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有着不一样。劳动合同法在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的补偿有着特殊规定。
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经济补偿金则规定在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所以根据该规定,只有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是劳动待遇维持或提升的这种情况下,否则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