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能分割吗

法律动态 2025-07-2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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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家拆迁后给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2.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把房产过户给女方,房产是否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家拆迁后给的房子算不算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解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性质为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该共有关系直到夫妻关系消灭方告终止,否则不得分割。

也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权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擅自划分份额进行分割的应认定为无效。这是基于保持共有关系稳定性和保护共有人合法权益所进行的法律规制。

  但是,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若还不允许夫妻财产予以分割,共同财产会逐渐减少,将导致另一方合法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此时,便应当允许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情形:

  第一、夫妻一方出现故意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既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共同财产,如一方隐瞒另一方私藏“私房钱”,将共有财产转移他处,吸毒、赌博或随意的巨额奢侈消费等。

也包括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不正当增加夫妻债务负担,造成财产损失。

  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共有形式属共同共有,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使用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同意。但是,这势必会造成在一定情形下一方需要使用共同财产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

若夫妻一方由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若另一方不同意则势必会对抚养的正常履行造成妨害,对夫妻的感情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司法解释允许其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第三、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相对于夫妻内部利益,法律更倾向于保障外部债权人利益。

当夫妻共同财产减少时势必造成夫妻对外偿债能力的减弱,所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必须以不侵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只有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即剩余的共同财产须仍可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即使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夫妻仍将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依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前购入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该房产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婚前房屋拆迁转化婚后分配,是婚前个人财产衍生出来的,属自然增值,故属于个人财产;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偿还方依据偿还贷款可以要求相应的偿还款及房屋增值部分。  2、依此推演,拆迁款基于房屋产权的话,则是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共同偿还贷款人有权主张偿还部分及增值部分;若是经营个人财产所得(如租金),按新的婚姻解释,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房子本身仍属于登记者个人所有。  另外,要看当地的拆迁安置方式,如果完全是数砖头方式,所得利益归原房屋产权人所有,不是共有财产。如果考虑到人口因素,比如托底保障等,那就有部分是夫妻共有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把房产过户给女方,房产是否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把房产过户给女方:

如果是由一个人的名字变成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就意味着男方将房产赠与女方一部分,如果没有明确份额的话,就视为夫妻同共财产,一人一半。如果约定有份额的,双方按份额拥有。

如果房产证的名字经过户由男方的名字变为女方一人的名字,则应视为男方把房产全部赠与给了女方,成为女方一人的个人财产。

房产的过户变更也是家庭生活中的比较重要的事情,首先要想好,协商好,然后再去办理,不要因一时感情用事,等到以后后悔,那样就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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