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浙江省关于刑事和解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正确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和解。
本规定所称刑事和解,是指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条 刑事和解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
(二)犯罪嫌疑人系初次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
(四)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的被害人;
(五)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第四条 刑事和解案件限于下列范围:
(一)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轻伤);
(二)因生活无着而初次盗窃的案件;
(三)因生活无着而初次诈骗的案件;
(四)交通肇事案件(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车、无驾驶资格驾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车、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严重超载、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除外)。
第五条 对于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刑事和解。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自愿进行和解:
(一)双方自行和解;
(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的主持下和解;
(三)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第三方的主持下和解。
第七条 刑事和解应包括下列内容:律师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并向被害方赔礼道歉;
(二)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刑事书面协议且履行完毕;
(三)被害方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的金额应当与其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当。
刑事和解的内容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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