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

法律动态 2025-07-29 5
其实刑法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刑法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刑法医疗事故罪怎么处罚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1. 2025医疗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2. 医疗事故罪报警,公安应该立案不?
  3. 发生医疗事故一般怎样解决?

2025医疗事故责任等级划分?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2025最新医疗事故一共分成四级:第一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第二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第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四级医疗事故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罪报警,公安应该立案不?

谢谢邀请。发生医疗纠纷后处理一般有几个途径。

一是协商

  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过医院一般只有2万内的赔偿权限。

二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四是还有调解 ,如医调委。

是否是医疗事故,都不清楚,而且就算是医疗事故,医院医生要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医生存在主观故意造成事故,或者违反一些法律,触犯了法律,报警是不会立案的。比如曾经有个医院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导致艾滋病传染,相关人员是被判刑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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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的当面讲,刑事立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管辖范围内。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且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即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二、从医疗事故罪这个罪名来讲

对医疗事故这类罪名,公安机关并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缺乏相应的能力。很可能连是否存在犯罪事实都无法弄清。在此情况下,如果想公安能够立案,最好是准备充分的证据,比如有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

三、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起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发生医疗事故一般怎样解决?

一、 一般医疗事故分为因医生个人的医疗技术与能力(含对疾病的发生与发展与判断不可预见预测)而产生的医疗失误,与另一种属于医生因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未能采取应采取的相应措施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身体与精神伤害(乃至死亡)的责任事故。

二、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的目标是一致的,但在治疗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中,病人认为自己是“花钱买服务”的我交了住院费、手术费就应当达到预期治疗的效果,出现意外就是医疗事故。这种对医生求全心理与医学科学的发展对疾病的认知与认同是不一致的。常见手术出现麻醉意外、术后併发症的概率是存在的,因此医生必需在术前将一切不良预后与风险告知病人与家属并要求签字为据。目的在于一旦出现医疗意外,不至于让病人产生是由于医生在治疗、搶救、干预过程不作为、失职而产生的责任事故。

三、一旦发生医疗意外时,病人与家属可依据相关医疗文书、向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医疗鉴定。要求具有专业背景的苐三方机抅及时介入事件的调查取证、分析评估,甚至通过屍体解剖、病理、检验等手段与方法,论证因果关系存在合理性,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鉴定意见。

四、由各省市成立的医疗鉴定委员会出俱的《医疗鉴定意见书》具有法定价值,它代表所在地对医疗事件的评判的水准。医患双方可从中了解事件的原委,了解医生所釆取的各项治疗措施是否适时、符合医疗操作规范,在某个环节违背医疗操作常规、或出于医疗责任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等,作出让医患双方分清是非的基本判断。

五、只有在完成医疗鉴定的其础上,患者及家属才能以事实为依据表明自已对事件的态度、对医院的主张。而不是一旦发生意外,不分青红皂白,便随性在门诊挂横幅、在病房设灵堂、甚至聚众打砸医院、伤害医生,理直气壮地扮演“闹医”角色,是非常错误的。

六、那怕同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偏坦、甚至做出的评估不符合客观实际,允许患者及家属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复议复审。

一旦被认定为属某级某等的医疗责任事故,患者及家属可与医院协商赔偿协议,无法达成补偿共识时,病人与家属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医疗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健康权与生命权。谢邀!

病历是医疗事故中最核心的证据,医疗事故的协商、诉讼、行政解决,主要是围绕着病历进行的,病历是由医疗机构书写并保存的,发生医疗事故,如果不尽快封存复制病历,那么被医院更改、隐匿、伪造几乎是必然的。

复制病历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须附带如何条件,不要被医院的各种理由所迷惑,比如有的医院可能以患者没有出院、欠费等为借口,拒绝、拖延患者复制病历,此时需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在复制病历的问题上,部分患者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他们认为,我还需要在医院治疗,担心复制病历之后影响医院对自己的治疗,显然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医院是个公共场所,治疗措施一般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多人进行,没有哪个医务人员会冒如此大的风险在您的治疗上“偷工减料”,相反,由于您采取了行动,会使医务人员在治疗上更为关注。另外一些患者认为,反正复制封存也晚了,病历肯定被医院改动了,复制封存没有什么意义了,这种想法显然也不可取,总体来说,病历是很复杂的医疗文件,短时间改得天衣无缝是不太容易的,所以为了避免院方进一步修改,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能因为晚了而不去复制病历。

2、注意收集其他证据

在与院方进行交涉过程中,尽可能录音;注意留存病房其他病友的联系方式,关键时候他们是可以作为证人的。

3、及时封存检验有疑问的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部分医疗事故与输液、输血、注射、药物有关,比如说输错药、例如把硫酸镁当成碳酸氢钠给病人输注,造成呼吸肌麻痹死亡的。不及时对这些材料采取封存检验的措施,将使关键证据永久丧失,无法再次取得,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不要拒绝院方尸检的建议。

对称存在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如果医方已经建议做尸检,那么家属应该积极配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患方拒绝,如果影响对死因的判定,需承担不利的后果。

5、专业律师及时介入

医疗事故涉及医学和法律两大专业领域,极为复杂,如果没有专业律师的介入,患者在与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这方面有许多惨痛的教训。比如有的患者在做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致使鉴定结果对患方极为不利,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乏一个明确的类似诉讼的救济程序,更改鉴定结论的可能性很小,患方只能无奈接受了。

发生了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构成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我们来探讨一下,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

行为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者。如果没有行医资格而行医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但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行为主体。

二、行为表现为严重不负责

所谓的严重不负责,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严重不负责”在现实中的表现有:

  • 擅离职守;
  •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员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
  • 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
  •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三、行为结果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

  • 对于在患者胸腔、腹腔、盆腔、头颅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的,开错手术部位,造成较大创伤或严重毁容的的属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 对于在患者体内遗留的微小异物,不需要再行手术,或异物被及时发现、取出,无明显不良后果的,不应认定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四、免责事由

  • 行为人因医疗技术差或医疗水平低而不能发现患者疾病的原因及其严重性,而进行常规处置,未能救助患者的,不应认定犯罪;
  • 行为人因医疗水平低而建议患者到其他医院治疗,但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行为人治疗,行为人采取保守治疗或常规处置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包括死亡),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具体到本案例,医生经过检查是哮喘,并开具药品,最后检查结论不是哮喘,医生可能存在过失的责任,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罪,建议去卫生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反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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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找医院协商,可以去找医患办,或者医调委。如果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有三种途径,一是患者和医院一起委托当地的医学会,二是去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委托医学会,三是找当地的卫健局,由卫健局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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