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效力是无效的吗
公司章程上面明确写明对外担保无效,然后给人提供了担保,请问担保有效吗,为什么?
公司法十六条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没有提及违反规定的合同效力。于是,很多智障说,合同法十六条只有对内效力,没有对外效力,因此,不能因此认为违反十六条规定的担保无效。法律的基本特征就是一经颁布就具有对外效力。怎么能说公司法十六条规定没有对外效力呢?刚刚通过的2019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被担保人必须善意,即对提供担保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进行形式审查,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公司却实际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做担保,这种事情在现实当中是比较常见的。
很多人可能以为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对外做担保,所以一旦公司违背章程为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做担保,那这些担保就是无效的,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因此很多人就想利用这个漏洞,先通过在公司章程当中设立不能对外担保的一个条款,然后再配合其他关联企业去信贷机构借钱,接着双方相互抵赖,结果这个债务不了了之。
但想要打这种算盘是行不通的,因为法律的效力要大于公司章程的效力。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之后,具体担保是否有效,要看具体情况。
首先,如果对外担保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那就是有效的。
公司章程规定跟一些法律规定有时候会出现冲突。比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在实际过程当中,有些企业经常会对外做担保,这种情况貌似跟公司的章程相冲突。
一旦公司章程的规定跟法律相关规定冲突的时候,就必须优先遵从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而公司章程只不过公司股东之间的一致体现而已。
因此如果公司对外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即便公司章程规定不允许对外担保,但那这个担保仍然是有效的。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意味着一旦公司对外担保,经过了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之后,就表明这个决定是公司所有股东的一致体现,那么即便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对外担保仍然是有效的,这种担保就必须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而且在担保的过程当中,没有股东大会表决,信贷机构因为审核不严,导致担保可以通过,那合同无效。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才有效力,而且在实际办理信贷业务过程当中,如果担保人为公司,信贷机构一般都会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章程。因此正常情况下,信贷机构应该知道章程里面的相关内容规定,包括公司章程里面所规定的不能对外担保这项条款。
如果担保人公司章程里面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债务人仍然要这个公司做担保,那信贷机构一般都会要求担保人提供股东大会决议。
如果某个信贷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的过程当中,在审核担保环节的时候没有认真审核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人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这个担保人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前提下私自为债务人做担保,这种潜在的风险信贷机构应该意识到。
因此假如有一个公司章程里面明确规定不能对外担保,但是这个公司仍然在没有经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私自对外担保,那这种担保责任就是无效的,最终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信贷机构需要承担自己审核不严带来的后果。
你公司定的章程对内部肯定是有效力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你公司给别人的公司提供担保,债权人显然不知道你公司的章程,你公司的保证行为经过债权人的审核,肯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担保行为对善意的第三人,也就是债权人肯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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