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动态 2025-08-0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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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
  2.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3.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据,需负什么法律责任?怎样举证和起诉?
  4.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的理解?

民诉证据规定第90条?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了关于证据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90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的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检查笔录;

(九)当事人的书面说明;

(十)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这一条规定,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的书面说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抄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袭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

刑事案件中指控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分别由检察院和自诉人承担,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要应当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就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案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就反驳原告的诉求承担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据,需负什么法律责任?怎样举证和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对方提供了虚假证据,轻则罚款,重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证据进行质证,提供反证,反驳其证据。并可告知法律,对方的伪证行为,要求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一般针对虚假证据,主要可以通过对该证据进行鉴定(如笔迹鉴定、声纹鉴定等),来证明其为伪造。最后,如果还在原案诉讼期间,你只需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并要求进行鉴定即可。如果原案诉讼已经结束。则可以根据时间提起上诉或者再审。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4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再审中的新证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新证据”的规定。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涉及“新的证据”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的,只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所谓新发现,应当是指在此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不存在而在结束之后才出现的;或者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出现、存在,但从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当时的条件等诸多因素当事人无法知晓该证据已经出现,而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时间也应在两年内提出,超过两年才提出的证据,即使是新的证据也不再具有“新的证据”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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