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期计算规定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因两次伤残鉴定的误工期该如何计算?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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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的规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能够确认伤残等级的日期。因此在存在两个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以人民法院采信的鉴定来确定定残日。原案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因此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定残日并据此计算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
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误工期应当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本案,有两次伤残鉴定,其中后边的一次鉴定推翻了前一次伤残鉴定的结论,这样的话,误工期的计算应当从受伤开始至有效的那次伤残鉴定,定残前一日为准,二审计算到第一次伤残鉴定的定残前一日,显然是不妥的。前一次既然已经被否定,当然就不能算是有效的伤残鉴定。
建议当事人就误工期确定问题提出申诉解决这个问题。
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二审将误工期限判为第一次伤残鉴定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本案分歧。需要提出的是,在实践中,误工期限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就误工期限单独作出司法鉴定结论,就是说,由司法鉴定结论确定误工期限的长短。二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相关证据予以酌定。目前,第一种方式使用的较多。根据上述规定,所谓“持续误工”是指误工期限已经涵盖鉴定前后。就是说,鉴定之后仍然存在误工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误工期限计算至伤残鉴定的前一日。如果伤者误工期限并未超过鉴定之日,在鉴定之前,伤者即已不存在误工了,那么,其误工期限应当按照实际误工期限计算。
从本案来看,伤者的误工期限不会跨跃第一次鉴定日前后。因此,在没有就误工期限进行鉴定的前提下,二审法院将误工期限计算至第一次伤残鉴定日,不违反法律规定。
3、第一次鉴定后,伤者是否仍然存在误工,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个事实。如果伤者在第一次鉴定后并不存在继续误工的情形,那么,伤者不能要求将误工期限计算至第二次伤残鉴定日;如果伤者在第一次鉴定后,的确存在继续误工的事实,那么,可以要求就误工期间单独进行司法鉴定。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出院误工期怎么算?
一、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二、包含项目
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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