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他项权利证在哪办理
房产证哪个是权利证号?
房产证上的“不动产权证号”是权利证号。
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权属的重要证明文件,其上的“不动产权证号”就是该房屋的权利证号,用于证明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除了房产证外,还有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与房地产权有关的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在购买房屋时都应当进行审查和核对,以免遇到纠纷或者问题。
房产证的权利证号指的是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编号。
该号码是由公证机构或者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唯一证书编号,它是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的重要凭证。
在房屋交易、继承、赠与等法律行为中,房产证的权利证号是必须准确填写的,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不动产证办证条件?
条件如下: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中国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登记收件。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二、勘丈绘图。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三、产权审查。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四、绘制权证。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五、收费发证。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
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手续上有所不同。
根据细则,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除了进行资料审查,包括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等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
如果是首次登记,主要是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则要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要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等。
申请不动产证的条件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用途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4.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5.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6.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7.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他项权利证书?
《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土地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须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暂存);
4、抵押担保的主合同;
5、抵押合同。
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设定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独用宗地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办理土地他项权证的税费标准
1、登记费:
(1)住房,权利人按每套房屋80元交纳。
(2)非住房,双方当事人各按抵押金额的0.5‰交纳。
2、工本费
核发一本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房地产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土地他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中国《物权法》第十四章专设了地役权的概念,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2)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3)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7)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
(8)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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