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止有哪些方法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含义是什么?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但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并非出于怠惰,而是因为不得已的事由时,使权利人承担与怠于行使权利者同样的不利后果,未免失之不公。因此时效立法中有中止制度之设,以求平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有哪些?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是民法中比较重要的两个概念,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概念不同: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起因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起因是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断的起因是因为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了请求或承诺。
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是中止期间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即以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中断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是否可以多次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一次,即只能暂停计算诉讼时效一次;而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多次发生,即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多次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都有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应该在适当的时候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1)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即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2) 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时效进行的整个期间。
(3) 诉讼时效中止是时效完成的暂时障碍,中止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而诉讼时效中断则是时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碍,中断以前已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断前后实际上是两个诉讼时效。
例如:权利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电线短路而发生火灾,属于意外事件,却不构成中止事由,属于诉讼中断。
但义务人一方如发生意外事件,则可以构成中止事由,属于诉讼中止。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含义与区别?
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虽然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实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义务人同意履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当事人意志不能控制的,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中断几次?
诉讼时效中断可多次进行,但最长不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了解更多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有哪些方法的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