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网络查控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1 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
2 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相关的申请流程和程序,同时还需要掌握一些技术手段,如网络取证、数据分析等
3 此外,还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以达成申请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查控是一项涉及到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敏感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保密要求。
1、申请人提出了书面保全申请
2、申请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3、申请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4、申请人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第11条首句,第10条第2款)
先看第一个要件,就是需要书面申请。这个较好理解。
再看第三个要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此处强调的是“客观原因”,比如,申请人知道被保全人在某小区有房产,但无法确切知道门牌号码等具体信息。或者因交易中的账户往来知悉被保全人在南京的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有账户,但无法提供具体是哪家银行,也忘记了银行卡号等信息。由于没有调查权,此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然,如果委托了律师的,对于被保全人的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以进行针对性调查,因为委托的律师能查到,则不能认定为属于客观原因,而是主观原因。
第二个要件和第四个要件,是理解这个问题的核心要素。
第二个要件,强调的是“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这就把诉前保全和诉后保全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有诉中保全才有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可能,诉前和诉后保全没有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空间。
问题来了,是不是诉讼中,只要申请人提出书面保全申请,就可以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不是的。这就涉及第四个要件的理解问题。
第四个要件,明确要求申请人负有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义务。这是因为申请财产保全,本质上,申请人负有查找财产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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