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生效要件有哪些?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如何确权?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确权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2.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3.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
土地的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所以,在这种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的情况下,发生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乙方的建房材料附合于甲方的宅基地上。由于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由不动产的权利人取得所有权,因此,宅基地范围内所建筑取得所有权确权。
不动产和动产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物权自其交付时发生效力,而不动产物权则是自登记后生效。若不动产物权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则物权不产生效力。这是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很大的区别点。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反之就是不动产。
一、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有哪些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登记是权利人申请物权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设立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变动登记也就是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经过登记而发生效力。经过设立登记,权利人获得不动产物权。经过变动登记,原权利人则丧失不动产物权。其中的变更行为和转让行为使得他人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消灭行为则使得不动产物权归于消灭。
2、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物权错误登记的错误进行更正登记。现实生活中,由于登记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的错误是有可能发生的。为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物权法上采取了更正登记这一程序来弥补发生的错误,所以要允许登记机关予以改正或者当事人申请更正。
3、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这里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由于异议登记后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所以物权法为异议登记的效力设置了除斥期间,也就是说登记记过予以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丧失其效力。
4、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也就是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也即权利取得人只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而为其进行的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要设立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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