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
2025年非法占地罚款标准?
一、罚款标准
(一)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较小,进行非农业建设,经批评教育,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或消除不良后果的,责令退还土地,不予罚款;
(二)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罚款额基准为700元/平方米;
(三)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罚款额基准为800元/平方米;
(四)非法占用耕地,罚款额基准为900元/平方米;
(五)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罚款额基准为1000元/平方米;
(六)国家、省另有规定明确处罚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有关说明
(一)符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国土资法规发〔2012〕106号)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处以各项罚款基准以上的行政处罚;从轻处罚的,应处以各项罚款基准以下的行政处罚。
(二)本文件提及的罚款标准自2025年11月24日起实施。国家、省或市出台新修订的涉及非法占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后,若本通知相关条款与其相冲突的,按国家、省或市相关规定执行。
2025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规定为每平方米30元以下。
这次修改,违法占地的罚款标准从原最高每平方米30元,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标准大幅提高。这意味着,从9月1日起,违法占地100平方米最高可能会受到10万元的处罚。
侵占国有土地罪最轻的量刑标准?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非法侵占土地,涉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其量刑标准规定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非法占用土地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规定是什么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了解更多信息可以在站内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