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域内哪些归业主共有
- 小区内的地表面积属全体业主,那么地下一层和二层的建筑面积归谁?
- 物业小区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归全体业主共有?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包括城镇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这句话是对还是错?
- 小区哪些部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内的地表面积属全体业主,那么地下一层和二层的建筑面积归谁?
这个问题是当今业主和开发商矛盾的主要问题。其实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附带一个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该条件一般明确地下室的用途,若作为停车、水池、配电房等小区配套用房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应属于业主所有;若作为商业、会所等有特定功能的,应计入该地块容积率指标,建成后属于开发商所有。这里明确一点,不作为小区配套而且计入容积率指标的停车位,应该有独立产权,属于开发商所有。至于地下人防工程,属于特殊的国家规定,不予以置评。
根据199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从此以后,人防验收便成为了民用建筑法定验收项目之一。我国各城市的住宅小区基本都修建有人防工程地下室,并作为停车场使用。关于城市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的归属问题,业界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归国家所有;二是归小区开发商所有;三是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要查小区地下一层二层规划用途,如果开发企业在项目立项规划为集体使用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开发企业立项规划用途为仓储、车位之类有产权登记的,一般属于开发所有,开发公司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如人防工程是属于人防局的,但是人防车位使用权一般归开发公司管理经营的。
物业小区内哪些属于业主共有的收入?
1、利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入。比如电梯广告费、公共场地广告费、公共外墙广告费等;
2、停车位收入;
3、公共配套活动场地经营收入。比如小区会所、游泳池、运动场地等经营收入;
4、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比如通信运营商入场费、通信基站占地费、屋顶信号接收占地费等;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个说法不完全对。
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土地证的权利人。
买房的业主,一般是房屋所在土地的范围内的权利属于业主。
但红线范围内的土地,规划报建时是确认问使用范围的,如果超出规划的范围建设,业主则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发展答商按规划批准文件使用。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包括城镇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这句话是对还是错?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包括城镇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这句话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城镇公共道路:
1、新建建筑区划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确定的道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确定的城镇公共道路;
2、已建成或者已经部分实施建设的建筑区划内,除前述第1项规定外,历史上或者现状作为城镇公共道路使用的道路。
小区哪些部位属全体业主共有?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二、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四、物业服务用房等。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小区中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位:
1.大门、门厅和走廊等进出小区的通道以及电梯、楼梯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2.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花园、游泳池、健身房、会议室、儿童游乐场、停车场、车库等公共设施;
3.小区内的外墙、屋顶、地下室、主体结构等建筑物的公共部位;
4.小区配套的管道、电缆、通信设施、能源设备等公共设施。
这些部位的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一名业主,而是由全体业主共有,业主需要共同维护、使用和管理这些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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