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的债务如何认定
夫妻期间债务离婚后法院判决是按照新婚姻法判定吗?
1、没有所谓的新婚姻法,现行婚姻法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1年4月28日。
2、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倒是有一些,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最新的司法解释是2018年1月18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3、夫妻离婚债务纠纷更多的是使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来解决。
谢谢邀请。
没有新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重新作出了规定。该《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实施。
按照《立法法》规定,新法不溯及既往。因此,如果案件在2018年1月18日前尚未判决,可以使用该解释;如果在2018年1月18日前已经判决生效,不能适用该解释。
根据题目描述,题主所咨询问题应是: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债务导致男女当事人在离婚后被起诉,法院审理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如果题目所涉及案件在2018年1月18日之后被立案或者正在审理,法院审理案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如果题目所涉及案件在2018年1月18日之前已经判决生效,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审理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新的司法解释只是改变当事人举证方式,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搜集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例如原告应当搜集男女双方借款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投资等情形,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被告应当搜集借款未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或投资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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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民告官”案件全部尽快实现跨省审核裁决,并由最高院或最高检随机配置法官和案件,加大法院和法官的终身责任制,裁决后,当事人有上诉或者再审等材料,凭上诉材料本可在本院20天内由院长带头二次组合庭监督审核程序,并即时通知当事人,且不映响正常上诉再审抗诉等程序。如果,民告官胜诉责令被告支付律师费和来回开庭当事人所有费用,这样能揭制官管相护,有效提高案质量,有效优化营造政、商、法、检环境促进民营企业投资创新发展和安民,有效、打破、实现“民不与官斗”的历史之说。更有效有力揭制行政不作力、乱作为、淫乱、亚文化、非礼不良行为
协议离婚,其中一方所负的债务该怎样进行偿还?
你好!谢谢邀请!
其中一方的债务如何偿还,首先要看双方协商约定。双方协商好共同偿还,或者按比例偿还,并且写在离婚协议书里,对双方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对外欠债不愿意共同偿还,要看这个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不愿意偿还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对该笔债务不知情,且这笔债务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或者抚养孩子等。那么这个债务就是欠债一方的个人债务,法律上应当是其本人偿还,另一方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题主的问题里面其实是两个问题:一,离婚双方之间怎样分担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发生的债务?
二,离婚双方如何共同面对债主?
准备离婚时,双方应在离婚前以夫妻共同财产将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发生的债务予以清偿。如果是个人债务,就应当由离婚双方与债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个人债务的偿还方式!
如果是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欠下的个人债务、其离婚财产分割后的个人财产足以偿还其个人债务、且债权人书面同意债务人在离婚后清偿个人债务,这样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就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欠下的相关债务所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债主也不会在双方离婚后再将离婚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承担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如果离婚时双方没有就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发生的债务(即使是个人债务)与债权人协商,就冒然商定债务偿还方式的,这样的债务偿还协议对离婚双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有待确定,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离婚偿债协议对债权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双方离婚时的债务偿还协议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债权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时,就可以将离婚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双方承担债务清偿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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