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何处理确权
我家的宅基地是父母去世后遗下的,怎样确权到我名下呢?
不可以,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
父母去世多年后遗留宅基地怎样确权?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你还是本村集体成员;第二种情况是你已离开了村集体,不再是村集体的成员。因为情况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还是该村集体成员,只是把你父亲的名字变更成你的名字就可以了,手续非常简单,有户口本身份证和村级证明就可以办理。然后进行确权登记。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你父亲的宅基地就没你的继承权了,只有你父亲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以及其它财产归你所有,而宅基地则归村集体所有。因为农业土地法有规定,农村宅基地所属权归该村集体所有,该集体农民对其有使用权,没有馈赠转让给该村集体以外其他人的权利,只能在该村集体内成员进行转让和继承。如果是第二种情况,你已经不再是该村集成员,你已经没有资格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
遵法守法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是自己的法律会给你做主,不是自己的就不要勉强,给自己徒增烦恼。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死亡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都能够由其继承人继承,只要公民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就能被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能被继承的,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房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属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共有法律关系,主要为《民法通则》、《物权法》所规范。既然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多由父母作为申请人申请建房用地,并根据符合建房条件的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和建房面积。并且根据“房地一体”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必然是房屋所有人,因此确权时应当主要考虑到“申请人”的因素。在诉讼进程中可以申请法院到村民委员会或者房管局调查“宅基地申请表”等文件。
案件情况:小儿子侵占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房
1983年11月,四位兄姐和父母共同申请、共同出资建设了两上两下的楼房四间。与此同时,小儿子也在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旁建设了三上三下的楼房六间。
1992年6月,房屋进行所有权登记时,父母和兄姐的宅基地房仅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该房屋是否因登记而成为父亲一个人的财产?),该房屋也一直由父母居住使用。
2008年父母去世后,小儿子独自占用了该房屋。兄姐认为该房屋不属于小儿子的财产,因此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后在律师和法官的建议下,将该诉讼请求修改为:
“要求确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屋为父母和兄姐共有财产,兄姐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为父母的遗产。”(诉讼请求为何变更?)
法庭判决理由及结果
法庭认为父母和兄姐共同申请建造了改宅基地房屋,并且经政府颁发的权证予以确认。虽然该宅基地房屋登记在父亲一人的名下,但实际应为共同申请的六人共同共有财产。因父母已经去世,其二人所占的份额应当作为两人的遗产进行继承。故判决:
“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财产为父母和兄姐的共同财产,兄姐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为父母的遗产。”
宅基地房屋确权及继承的律师代理思路
农村宅基地房屋因建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则应当依据建房申请文件。上海高院出具相关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因此,相比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仅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权利表象而言,建房用地审批文件更具有确定权利来源的效力优势。律师建议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立即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
无房屋的空宅基地不能仍按宅基地确权,若已作耕地的可确权登记为承包地。
这是曾作为多年的村建国土管理的笔者,结合宅基地相关政策和工作实际,给出的答案。
一、"地随房走""房地不分家",无"房"则无"地"。
无农房的宅基地,仅能说明该地块是一块可用于建房的集体建设用地,而且按规定审批后2年内不建房、房屋垮塌灭失超过2年的,宅基地将由集体收回。
所以,对于群众只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而言,没有房屋的宅基地,就仅仅是作为一块集体建设用地而存在,不能按宅基地进行确权,但可以按承包地进行确权。
笔者这里此次土地确权时,房屋灭失的及已复垦的宅基地,都是按耕地进行的确权。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对无房宅基地的具体处理。
笔者这里已全部完成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也有群众提出自己还有房屋垮塌了的宅基地,也要求进行确权。
但我们在反复向群众进行政策解释后,不少群众也理解了宅基地管理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具体工作中,我们严格按规定,有“房"的,其"地"就一并测绘和登记,新发放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都严格执行了有“房"才确权“地"这一规定。
综上所述,有"房"才确权"地",没有农房的宅基地不能纳入宅基地进行确权。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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