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具体解释是什么?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是什么?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它们的区别在于执行过程和限制程度不同。
取保候审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执行过程相对比较灵活,被控制的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由活动,但需要在指定地点接受监管。
监视居住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期间,可以由公安机关或法院决定在特定场所对其实施住所看守、监视、管理等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限制程度更高,被控制的人只能在指定场所内活动,不能离开该场所。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过程和限制程度不同。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采取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措施,但不需要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犯罪嫌疑人可以居住在家中或者指定的住处;
监视居住是指以监管的形式,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限制个人自由的强制措施,被监视人需要居住在监视居住地,由民警对其进行全天候的监管和管理取保候审的限制程度相对较轻,适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较小的情况,而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较高,适用于认定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较大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
监视居住决定书什么意思?是不是取保外还是要坐牢呢?
监视居住决定书,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所制作的文书。如果经法院判决有罪的话,还是要坐牢的。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规定:指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取保候审以事实不清为由的,如果有文书,应该是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或者是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上面。但是,这个理由并不是《刑诉法》中规定的理由,当然,实践中取保候审与否往往也不完全取决于刑诉法。但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上中如果明确提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很可能说明公安机关的确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至少在取保时证据可能并不充分),否则文书上不会那么写。在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可能继续侦查,也可能不再侦查,如果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不排除日后继续找到证据,然后移送到检察院,至于能不能起诉又是另一回事。所谓的没有被起诉这个概念太广了,可能是公安机关没有移送到检察院,也可能是检察院作了不起诉。法律概念需要精确,才能知道具体情况。
另外,实践中的确存在在证据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先进行取保的,有逮捕前取保的,也有逮捕后取保的,当然很多是公安报捕了检察院没有批捕的。这些情况都不好判断。当然,确实有在取保后,也的确找不到任何证据的,这种情况下可能公安机关仍然在侦查,但到达取保候审的时限(十二个月)后仍无法侦查出结果的,可能案件会被撤销掉。在这个期间内,因为可能的确无法找到任何证据,案件情况可谓是一动不动,所以也有称之为像“植物人”一样的阶段一说。至于具体到是否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现在的条件是很难判断的。
不过需要提示一点,刑事案件的侦办与审理是两条线,第一条线是案件流程与阶段,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里面的关系是公安——检察院——法院,这条线上的核心是证据和法律。第二条线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这条线上的关系是看守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非羁押场所(取保候审),这条线的核心是是否适合羁押。这两条线之间,有一定的关联,但关联不绝对,因为两条线的关注点并不重合,两条线是同时进行同时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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