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区别有哪些
被告被公安刑事执行,但现在民事执行怎么办?
在执行被告房产中,被告因诈骗罪被公安抓走,不影响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案件涉及刑事民事时如何执行的?
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按法定顺序执行。
对于执行顺序,《若干规定》做出了专门的说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如果说犯罪行为人既有被害人损失需要退赔,还有合法借款需要偿还,同时又有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用需要赔偿给被害人,而他的财产不足以完全覆盖这些债权。那么应当最先执行支付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其次是被害人的损失,接下来是合法的借款,之后再执行罚金,最后为没收财产。
(1)依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执行顺序为:医疗费用、优先债权、刑事退赔、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2)2019年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原则上讲,依现有规定,除了赔偿医疗费用和优先债权(如担保债权)外,刑事退赔优先于一般民事债务。
供参考。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第1点先刑事后民事
这个就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这个形势方面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设计的民事纠纷的问题进行审理或者法院在审理刑事犯罪的同时负责审理2点执行问题
第二点执行问题
刚才已经提到了是刑事附带民事,民事是附在刑事后面的,所以说应当先执行刑事方面的,民事方面的由刑事确定执行后再执行民事的。
法律依据是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1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1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3点中止执行的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诉讼,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举个简单例子来说,被害人的财物可能被被犯罪嫌疑人偷窃了,但是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偷窃了以及盗窃多少这个需要经过刑事审判来确定, 所以民事诉讼终止诉讼,等到刑事审理终结之后再继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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