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抚养费
协议离婚过了冷静期还能改抚养费吗?
如果双方对更改后的新的抚养费没有意见,就可以在民政部门修改离婚协议。如果一方不同意新的抚养费,另一方还是有补救措施的,他可以到法院以抚养费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增加或减少抚养费。法官可以根据事实情况来研判是否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一、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可能是因物价的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抚养费减少: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三、抚养费免除,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丧失了劳动能力等。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免除抚养费的支付。
离婚后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期子女要求变更抚养费,法院是否会支持?
看情况。若确实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子女要求提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通常来说,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是要参照当地的人均生活水平,以及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再适度权衡子女有无重大疾病等等影响因素后,综合计算出来的。这个抚养费,只是按照该时点的相关标准计算出来的,并非一成不变长期适用的,而是可以随着情势变更而变动的。
但是,即便是选择一次性支付了计算至子女满18岁的抚养费,也并不代表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就已经尽到了所应尽的义务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不会因为任何自然或者人为的原因而阻断的,因此,基于血缘关系所产生的抚养与赡养义务,也不会因为任何自然或者人为的原因而消灭。当情势发生重大变化之时(例如取得抚养权一方因重大变故无力承担抚养费、子女发生重大疾病、当地生活支出水平显著提高等等),子女有权要求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提高抚养费的支付标准,而父母也有义务按照新的合理的标准来支付抚养费。
当然了,鉴于一方是按照一次性方式支付的抚养费,从现金流来说,该笔资金要比分期支付更有价值,因此,除非是情况确实发生了大幅度的不利变化,否则一般的变更抚养费要求,法院还是不会支持的,毕竟,总不能每隔一两年就要求变更一次吧。
这个是现实问题,对于正常人来说,这个很好交流,子女毕竟是自己的,如果生活中遇到了困境,当父母的要及时解决,如果遇到了渣货,那另说,象我吧,由于男方道德极其差,骗别人不说,连亲戚都骗,孩子从出生一直由我扶养,男方一分钱没有,我也没要求,这样的人渣见都不见,他的钱赃。女儿一样长大,一样考上大学。大一那年,手机电脑8千,学费6千多,生活费加其它1万5千元,我也过来了,人生就是这样,有曲折就有成长,有失去也有收获,以前我认为人都是一样的,都很好。现在知道了,人不都是好的。有些人生来就是祸害,我再不会让善良当成自己的祸根,渣子,我会拉开距离,保护好自己的。也教育孩子远离人品中的渣子,这种人己经伤害了你的内心,他什么都不是,祝他早日升夭堂。让神灵扶正恶人,不要来世再去伤害那些善良的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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