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央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 40年工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 当企业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什么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我离退休不到五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央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首先员工在在职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单位可以根据情况的轻重可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还有因为员工的操作失误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是在无法挽回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单位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0年工龄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必须依法进行。如单位因经营调整等等原因须裁员时,是可以与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并说明理由,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和出具员工失业证明书。
只是企业工龄40年,解雇的成本比较高。解雇须慎重。不过如果员工严重违反规定或犯严重错误及触犯法律,单位也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当企业不能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
所以综合上述,你说的企业不能提供劳动条件是否与法律规定的一致。如果一致,你可以提出离职,还有企业给你补偿的。希望有帮助到你!。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什么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第27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离退休不到五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离退休5年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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